2009年,徐更新在为本县一起伤害致死案子被告人的辩护中,在被告人并没有明显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却与被告人亲属一起策划争取判处缓刑,为达到这一目的,徐更新拿了当事人亲属30万元开始活动,他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审判,三个阶段一路送钱给办案人,尤其是在关键审判阶段,他送给岐山县法院院长(一把手)10万元,送给县法院审委会委员(七人)每人5000元,最终自己私吞当事人活动费8万元。最终这起至少应判十年有期徒刑伤害致死案,被告人却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即被释放。
这起因司法腐败而导致罪犯逍遥法外的案件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该案最终被发现和调查,徐更新律师也被检察院拘留问话,徐更新对自己大肆行贿供认不讳,并供出包括县法院院长、七个审委会委员在内的公、检、法涉案人员十多人,目前县法院院长已经被批准逮捕,涉案审委会委员亦被停职。然而作为涉嫌构成介绍贿赂罪,情节如此严重的徐更新律师,至今未受到陕西司法厅或宝鸡市司法局的任何调查,在春节前后短暂称病休息后,如今又奔走于法院,照常执业,照常出庭。对如此严重违反《律师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徐更新律师,负有监管职责的陕西司法行政部门为何熟视无睹,这样下去,《律师法》还要不要?将来又给谁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