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3、人死在外地遗体可以运回当地吗
- 4、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一、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1.原则上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或者就近火化。2.经过死亡当地的批准死者是可以运回户籍地火化的。3.审批条件(以浙江宁波为例各地有所区别请以当地的政策为准)(1)《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2)申报条件:外地人员在宁波市死亡后要求运回原籍火化。(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3)申报资料;1死者亲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2公安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3死者原籍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在本地死亡的外地人运回原籍火化)4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最后需要看,交警部门需要出售什么材料及手续才能办理。希望上述几点可以帮到你。
三、人死在外地遗体可以运回当地吗
人死在外地遗体是否可以运回当地,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2、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条件: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遗体跨省运输流程,具体如下:1、首先必须要开具死亡证明,不同原因造成的死亡,开具证明的途径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在家因病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的意外死亡,要根据自己的情况,了解清楚,再去开具死亡证明;2、填写申请尸体运回原籍的相关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以及运回当地的原因等。所有材料的签字必须是直系亲属。不得违规操作。我们不仅要依法办事,也要尊重死者;3、向原籍民政部门或是殡葬管理中心做出申请,在得到同意后,才可以运回。同时需要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按照规定土葬或者火化。不得违规违法;4、以上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联系殡仪馆,准备车辆运回。在此需要注意得是,一定要准备好相关的运送材料和证明,而殡仪馆必须对车辆进行消杀。法律依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四、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街道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规划、物价、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第十条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全面推行火化。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行不具备火化条件的乡、村,可以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其范围的划定,由市(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提倡殡葬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化。第十二条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尚未建火化殡仪馆的市、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1999年底前建成。在火化殡仪馆建立之前,可以到有火化设施的邻近地区火化。 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医疗机构,下同)及时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 火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火化体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应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