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父亲告上法庭,法庭上夏某拿出一张1万元预付款单据称此单不包含在已经预付的2.7万之内,可此单据时间却是2000年的,是在结总帐之前一年多的单据。金湖县人民法院仅仅凭夏某的合伙人许某的口头证明就判决,我父亲只能得到余款1万元。我们一家不服判决,因为,
其一,许某作为夏某的合伙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没有作口头证明的权利,
其二,如果要充分证明父亲预付款是3.7万元而非2.7万元,就要拿出全部3.7万元的预付款单据出来,方为证据确凿。
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此案时明显偏袒舞弊,判案不公
16年来,父亲的讨债路艰难又心酸,期间因为要不到钱,当年的我只有放弃继续深造的机会,父亲也曾因为着急而生过一场大病,如今已经白发苍苍,包工头夏某如今已经摇身为金湖县第一建筑的副经理,我知道父亲是农民工,工资真的很难要,可是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金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让父亲这个农民工寒心,16年了,艰辛的讨债等来的只是一个不公的判决,让我们怎样能够相信社会,相信政府?
金湖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部门,应该事实就是,依法行政,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民办事,可是你们竟敢偏袒舞弊,徇私枉法,判案不公,助纣为虐,简直天理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