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不赡养抚恤金分配案例
- 2、最新抚恤金分割案例
- 3、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的案例?
- 4、最新抚恤金分割案例
一、不赡养抚恤金分配案例
法律分析:对于不赡养老人的人,应当少分或不分给抚恤金。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继承。只是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方法由按亲属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最新抚恤金分割案例
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我国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年龄,收入身体状况以及与死者的依存度和关系,分配时应本着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照顾弱者。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其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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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死者死亡后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原告梁秀芝的再婚丈夫常保印因病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3万余元的抚恤金,原告到其丈夫生前所在单位领取抚恤金时,得知抚恤金已经全部由被告常红伟,即常保印的儿子领走,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被告以其父亲生病后自己花费了3.8万元的医药费和1.7万元丧葬费,这些费用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故不应再归还抚恤金于原告。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秀芝与常保印作为夫妻已共同生活近20年时间,在常保印死亡后,梁秀芝作为常保印的妻子,理应享有属于自己的那份抚恤金,被告常红伟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应得的份额,将抚恤金全部据为己有,与法不合。
对于原告要求分配抚恤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要求分割抚恤金在法律上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该案所争抚恤金,应属近亲属共有财产,因此原告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不妥,应更正为共有纠纷。原告梁秀芝已75岁高龄,且身体状况差,在处理抚恤金上应予以照顾。
被告辩称其父亲常保印去世花去丧葬费1.7万元应共同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国家已按规定支付了丧葬费用,至于多支出的费用部分如何分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常红伟请求共同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常红伟辩称其父生前在外地就医的花费3.8万元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的请求也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不予审理。考虑到常保印生前有二子一女,常秀芝在与常保印再婚后现亦有二子一女,在对该抚恤金分割时亦应考虑合理予以分割。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平龙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常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梁秀芝抚恤金17888元整,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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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的案例?
推荐于 【案情】 原告林丽花与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之子郑敏通于2011年3月31日结婚,同年8月29日生育原告郑XX。2011年12月30日下午6时许,郑敏通驾车从大化县城往周鹿镇石塘村方向行驶至水利渡槽路段时,因附近采石场开石炮,不幸被山上滚下的石头砸中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的家族亲友与致害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原、被告家属获得赔偿款32万元,其中的2万元是作丧葬费之用,余下的30万元致害方说明是付给家属的赔偿金,并未明确赔偿项目和数额,该款项一直由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保管。对该款项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2年12月26日,原告林丽花、郑XX起诉,要求被告郑学流、韦新莲支付给两原告抚养费及赔偿金共187899元,其中:原告郑XX的抚养费75798元,应得赔偿金56050.5元;原告林丽花应得赔偿金56050.5元。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30万元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致害方给付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原告林丽花、郑XX和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作为死者郑敏通的近亲属,均属赔偿权利人,均对30万元的赔偿金享有一定份额。因致害方赔偿时未明确赔偿项目和数额,原告郑XX系死者郑敏通唯一的被抚养人,故在分割30万元赔偿金时首先应留足其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211元计算,计算至十八周岁应为37899元(4211元/年×18年÷2)。扣除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余下的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适当分割,鉴于林丽花、郑XX、郑学流、韦新莲均是死者郑敏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郑敏通的关系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基本相当,故余下的赔偿金262101元应由林丽花、郑XX、郑学流、韦新莲平均分割为宜,各人所得的份额为65525.25元。据此,林丽花、郑XX要求郑学流、韦新莲支付应得份额的赔偿金,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数额因计算有误,应予以调整;而被告郑学流、韦新莲占有林丽花、郑XX应得赔偿金的份额,并以林丽花不同意郑XX由其抚养为由拒不兑付,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林丽花应得的赔偿金份额65525.25元返还给原告林丽花;二、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7899元、应得的赔偿金份额65525.25元,共计103424.25元返还给原告郑XX。
四、最新抚恤金分割案例
法律分析: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结婚,属于二婚。李某有一儿一女,刘某有一儿子,两人结婚后未有婚生子女。刘某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子给儿子刘某某,抚恤金处理身后事所用,如有剩余由李某和刘某某一人一半。后老人因病住院,李某从未去医院照顾过老人,老人伤心之余于2012年1月老人重新写一遗嘱抚恤金全部归刘某某。2012年3月老人支世。老人去世后不久,李某就向法院起诉了刘某某要求分割房产,但诉讼中曾对老人的抚恤金进行过分割,李某分了2万,刘某某分了1.2万元。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房子归刘某某,由刘某某给李某20万元的补偿,双方债权债务全清,互不追究。2017年3月,李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老人补发的抚恤金8.1万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抚恤金为第二次补发的,第一次诉讼时并未处理,且抚恤金系国家在死者死去后,为了抚慰体恤死者的家属而给予其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某某作为亲生儿子尽了相对较多的赡养义务,第一次诉讼时也确认了老人第一份遗嘱的效力。本案案抚恤金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体恤,并非遗产,故本案抚恤金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为宜,因老人去世后,丧葬费均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该抚恤金应扣除相应款项后由两分平分。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在扣除老人丧葬费后将抚恤金平分。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 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抚恤对象。因而,在该顺序内原则上应当均分,同时结合法定继承的其他规则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