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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松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法 法律法规 维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松溪县祭祀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松行初字第15号:据此,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松溪县郑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之曰起60日内,依法对〈郑墩〉松字第0000217号自留山证中“金光塘”自留山四至的界址进行勘界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期限内履行。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院判决书执行。原告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5〉松执字第402号,2015年12月17日生效。超过法定6个月期限规定。至今被执行单位郑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亮:该镇镇长,规避执行。造成严重事件,原告自留山成材杉木被他人盗砍,镇村干部擅自盗卖杉木,有意破坏现场物证销毁。镇林业派岀所依法立案调查。诉求松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法,法律法规,维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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