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死亡抚恤金分配案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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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案例
法律分析:工亡赔偿金分为三个部分:(1)丧葬补助金 这部分是给亡者用作丧葬费的,不用来分配。(2)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是由单位按照规定,给亡者生前需要供养的家庭成员发的 可以是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付清 这部分也可以很明确地分配。(3)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这部分由亡者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在你们的关系中,也就是由子女、父母和妻子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的案例?
人死亡后所得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是现实社会中常遇到的令人纠结的问题,往往在亲人中因为分配抚恤金而产生纠纷,在亲人中造成因遭受丧失亲人痛苦之后的第二次亲情伤害。但现行法律中,对此还没有直接具体的规范性规定,只能在权利人中协商分配或参照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要弄清死亡赔偿金的属性和享有权范围。
抚恤金是国家或死者单位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来安慰死者家属痛失亲人之苦,给予其必要的物质帮助,兼具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的双重性质。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关怀。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是对死亡人的亲属的补偿性待遇,抚恤金不是供养亲属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的属性(可以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抚恤金是对生命的补偿性慰问金,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
二、如何分配死亡抚恤金。
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国家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作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各地法院有这么几种分配方式:
其一是在死者直系亲属中完全平均分配。此种分配方法看似平等,却显失公平。如前所述,抚恤金是死者亡故后对其近亲属的补偿,兼具精神、特质补偿的双重性质,其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到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和受到精神痛苦的伤害程度。
在抚恤金分配纷纷中,死者多为年迈多病之人,生前更需要近亲属的关怀与抚慰,更需要家属的悉心照料,与死者关系紧密的人,显然尽到了更多的照料义务,与死者关系疏远的人,尽到的照料义务相对较少,付出也会降低,等等。需要考虑情感亲疏与受到伤害的程度。如果不考虑与死者关系的亲疏程度,不考虑谁对死者生前尽到了必要的照料义务,一眜地采取完全的平均主义,可能导致那些与死者生前关系密切、尽了较多照料义务的人和而那些不尽、或少尽照料义务人一样,平均分配抚恤金,显然与抚恤金的发放初衷相悖,也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种分配方式显然应当摒弃。
第二种方式是抚恤金只发给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直系亲属,其他人无权享有。此种作法显得过于偏颇。
确实,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应当照顾弱势群体,但这种照顾应当建立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不可无原则的迁就和照顾。抚恤金是用来抚慰亲属丧亲之痛的,兼具物质、精神双重补偿的性质。痛失亲人之苦也并非其生前需要赡养的无生活来源的亲人独有,其他亲属也同样有丧亲之痛楚,甚至比需死者生前赡养的、无收入来源的亲属还要大。况且,依靠死者生前赡养的没有生活、经济来源的亲属与死者关系也未必亲密,也未必一定对死者尽到了照料义务,有些甚至与死者关系极其疏远,矛盾甚至更尖锐。
若不顾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不考虑谁对死者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将所有的补偿金仅仅分配给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死者生前需要抚养、赡养的人,显然与抚恤金的设立初衷和其法律性质相冲突,也难以起到抚慰死者家属的本意。
第三种分配方式是在死者直系亲属之间平均分配,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前所述,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与死者密切相关。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考虑到和死者生前的关系紧密程度进行分配,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的,亲人逝去时更为悲痛,与死者生前关系疏远的,苦楚相对较少。抚恤金的分配参考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进行,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抚恤金的设立初衷。
但此种分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抚危助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制度的制订,在考虑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也要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以促进社会均衡发展。此种分配方式确实达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但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照顾之情,人文精神欠缺,考虑不尽周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抚恤金可以参照遗产的继承方式进行分配。这是比较切合实际具便于操作的方法。
诚如所言,抚恤金是死者亡故后有关部门发放给其亲属的补偿,并非死者遗留的财产,不是遗产。但是,抚恤金又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是基于死者生前的专属身份发放的,是死者单位在其为单位作作出了贡献的前提下,单位在其亡故后给亲属发放的精神、物质补偿;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与死者密切相关的近亲属,也与死者密切相关。
遗产也是与死者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财产形式,首先,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财产,死者生前享有专属性;其二,遗产的法定分配方式也与死者密切联系,主要体现在:在死者亡故前,立有遗嘱的,遗产的分配按照遗嘱办理,赋予死者对其遗产的充分支配权利;在没有遗嘱时,遗产的分配也更多地考虑到了与死者关系的亲密程度:遗产在法定继承人(生前的近亲属)之间依法分配,生前对死者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可多分,有赡养能力,而没有赡养死者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倾斜照顾,可以适当多分,**被继承人的、虐待、遗弃的被继承人的没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考虑最多的还是继承人与死者生前关系的紧密程度。
抚恤金虽不是遗产,但是基于死者身份专属性而发放,与死者紧密相连,其性质和发放对象、分配方式也与遗产有着极其相似之处,而且我们国家对于遗产的分配,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分配方式,既考虑到了死者的意思自治,也考虑到了与死者关系紧密程度,还兼顾了照顾弱者、扶危助困多种因素,在国家对于抚恤金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笔者认为抚恤金的分配参照遗产的分配办法,最为合理,也最能体现抚恤金的发放初衷,充分起到抚危助困、安慰死者家属的目的。
参考文章:《工亡赔偿金(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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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公的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我国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年龄,收入身体状况以及与死者的依存度和关系,分配时应本着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照顾弱者。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其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扩展资料:
案例:死者死亡后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原告梁秀芝的再婚丈夫常保印因病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3万余元的抚恤金,原告到其丈夫生前所在单位领取抚恤金时,得知抚恤金已经全部由被告常红伟,即常保印的儿子领走,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被告以其父亲生病后自己花费了3.8万元的医药费和1.7万元丧葬费,这些费用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故不应再归还抚恤金于原告。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秀芝与常保印作为夫妻已共同生活近20年时间,在常保印死亡后,梁秀芝作为常保印的妻子,理应享有属于自己的那份抚恤金,被告常红伟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应得的份额,将抚恤金全部据为己有,与法不合。
对于原告要求分配抚恤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要求分割抚恤金在法律上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该案所争抚恤金,应属近亲属共有财产,因此原告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不妥,应更正为共有纠纷。原告梁秀芝已75岁高龄,且身体状况差,在处理抚恤金上应予以照顾。
被告辩称其父亲常保印去世花去丧葬费1.7万元应共同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国家已按规定支付了丧葬费用,至于多支出的费用部分如何分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常红伟请求共同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常红伟辩称其父生前在外地就医的花费3.8万元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的请求也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不予审理。考虑到常保印生前有二子一女,常秀芝在与常保印再婚后现亦有二子一女,在对该抚恤金分割时亦应考虑合理予以分割。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平龙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常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梁秀芝抚恤金17888元整,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
四、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的案例?
推荐于 【案情】 原告林丽花与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之子郑敏通于2011年3月31日结婚,同年8月29日生育原告郑XX。2011年12月30日下午6时许,郑敏通驾车从大化县城往周鹿镇石塘村方向行驶至水利渡槽路段时,因附近采石场开石炮,不幸被山上滚下的石头砸中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的家族亲友与致害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原、被告家属获得赔偿款32万元,其中的2万元是作丧葬费之用,余下的30万元致害方说明是付给家属的赔偿金,并未明确赔偿项目和数额,该款项一直由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保管。对该款项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2年12月26日,原告林丽花、郑XX起诉,要求被告郑学流、韦新莲支付给两原告抚养费及赔偿金共187899元,其中:原告郑XX的抚养费75798元,应得赔偿金56050.5元;原告林丽花应得赔偿金56050.5元。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30万元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致害方给付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原告林丽花、郑XX和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作为死者郑敏通的近亲属,均属赔偿权利人,均对30万元的赔偿金享有一定份额。因致害方赔偿时未明确赔偿项目和数额,原告郑XX系死者郑敏通唯一的被抚养人,故在分割30万元赔偿金时首先应留足其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211元计算,计算至十八周岁应为37899元(4211元/年×18年÷2)。扣除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余下的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适当分割,鉴于林丽花、郑XX、郑学流、韦新莲均是死者郑敏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郑敏通的关系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基本相当,故余下的赔偿金262101元应由林丽花、郑XX、郑学流、韦新莲平均分割为宜,各人所得的份额为65525.25元。据此,林丽花、郑XX要求郑学流、韦新莲支付应得份额的赔偿金,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数额因计算有误,应予以调整;而被告郑学流、韦新莲占有林丽花、郑XX应得赔偿金的份额,并以林丽花不同意郑XX由其抚养为由拒不兑付,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林丽花应得的赔偿金份额65525.25元返还给原告林丽花;二、被告郑学流、韦新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7899元、应得的赔偿金份额65525.25元,共计103424.25元返还给原告郑XX。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死亡抚恤金分配案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死亡抚恤金分配案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