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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院凭什么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谁是元凶?2、凭啥定罪?):天台县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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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话题:谁是造成天台足馨堂“2.5”重大火灾事故的元凶?

  案件事实如下,来自天台县法院一审判决。事故详情自查网络。@人民日报 @法制日报 @央视新闻 @新华网

  笔者近日看到了《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淅1023刑初453号),被告人王某,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笔者了解到,王某系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该公司2014年8月份与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签订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安装3个汗蒸房,合同约定保修期为2年。2014年12月份装修竣工,足馨堂按照合同支付全部款项。汗蒸房装修完工后,足馨堂没有完善相应的消防系统功能,而是通过关系取得了足浴消防合格证,并开始对外营业,2017年2月份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而消防部门于火灾事故发生前一年的2016年1月31日已出具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天公消竣查字[2016]第0002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汗蒸房,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4月2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经现场验收和拍照,认定汗蒸房已改为足浴包厢,配电箱电线已拆除,并由业主承诺不再启用。在此情况下,消防部门于5月9日出具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评定消防验收合格(天公消竣复字[2016]第0004号)。又经现场检查合格,于6月6日核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天公消安检字[2016]第0015号)。12月30日,天台消防大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损坏、一楼电线乱接、安全出口用卷帘门、疏散楼梯未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应急照明灯等问题,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7】第0004号),可11月到2017年2月4日火灾事故发生,足馨堂一直对外营业,且擅自恢复已被消防执法去除了汗蒸功能、擅自接通电源的汗蒸房也在使用,而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恰恰是2号汗蒸房电热膜故障,期间,足馨堂的违法行为一直没被查处,埋下了火灾事故隐患。

  笔者了解到,火灾鉴定报告确认,在火灾起火点的电热膜上面钉有钉子,且钉在电热膜铜箔上,而这是汗蒸房装修严格禁止的行为,钉子将导致短路,引发火灾。另外,起火的汗蒸房原来是由3个温控器控制温度,每个温控器安装1个供电回路,可火灾鉴定报告确认只有2个温控器,而且有1个温控器里安装了2个供电回路,这必将导致温控器无法控制,电热膜温度持续升高。上述两个事实无论是控诉方,还是审判方都没有确认是谁造成的,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笔者注意到,判决书认定足馨堂汗蒸房装修使用的电热膜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笔者了解到,涉案的电热膜系韩国采暖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出具了《产品确认书》和《产品出厂质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该产品系进口产品,系国家许可销售的合格产品。根据电热膜的使用情况看,据不完全统计,仅东方尚雅公司安装的汗蒸房超过4000个,可是因为电热膜的质量出现问题的仅此一家,那么根据使用的规模来看,电热膜也明显是合格的产品,不能因为本次事故就否定电热膜质量的合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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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昨日案情

  天台县法院凭什么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笔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6条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有严格限定的,即“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浙江省政府批准发布的《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案发前汗蒸房施工资质、用料材质、铺设工艺以及审查审批要求等方面,还缺乏相应标准规定。可以充分证实针对汗蒸房的施工问题不仅缺乏省级的规定,更缺乏国家级的规定,这与客观事实是相互吻合的,这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刑法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要求需要是违反国家规定,而目前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又何来违反呢。

  笔者了解到,针对装修行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对建筑装修活动的法律适用也做了区分:“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东方尚雅公司给足馨堂安装的汗蒸房即没有改变主体结构,也没改变承重结构,是在已建成多年的建筑足浴房装修的汗蒸房,显然不是建筑法意义上的建筑工程。

  笔者注意到,判决书中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一个依据是东方尚雅公司没有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东方尚雅公司确实没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案所涉及的装修行为并非建筑工程,故而无需取得相应的承包资质。特别是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并明确宣布“将其改为运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或者事后监督”,这也就明确的证实了室内装饰行业资质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于普通装饰装修行为的资质审查,那么何来没有资质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呢。东方尚雅公司没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问题,足馨堂所涉及的消防工程并非东方尚雅公司所承揽,故而是否具有消防资质与东方尚雅公司无关。

  笔者还注意到一些问题,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做进一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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