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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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老工人丧葬费最新规定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标准
(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1983年以前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有什么规定吗?国家有这样的文件吗?
有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孟祝飞老人咨询,关于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否有新规定,老人希望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解答。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解释,
根据黑人保发[2010]150号文件规定,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待遇如下:
1、凡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中的建国前老兵,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50元,并列入增发基数。
2、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标准6000元基础上再增发4500元。
3、以上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所在的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应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对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予以解决。
扩展资料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从2011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其他问题
1、资金来源。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统计资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时一同发布。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参考资料来源:
四、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标准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
以江苏省为例: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1、丧葬费,从2012年3月1日起为6000元。
2、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从2012年10月1日起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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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