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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育雄行贿罪案警示录(转载)(转载):汝城县祭祀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汝城县祭祀。

  被告人范育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现住湖南省汝城县,现为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省略汝城县祭祀。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1月23日经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桂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2月5日被桂东县人民检察院释放,2016年12月6日经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汝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2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到期被桂东县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贺刚,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城县祭祀。

  辩护人蒋安利,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城县祭祀。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桂检公诉刑诉〔20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育雄犯行贿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汝城县祭祀。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育雄及其辩护人贺刚、蒋安利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3月份,汝城县启动十大重点工程项目之一盈岭公路建设项目,陈某1与黄某(时任汝城县盈洞乡党委书记)、叶某、陈某2四人共同商量计划从该项目中谋取利益汝城县祭祀。为了更好运作该项目,陈某1、黄某、叶某、陈某2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项目的业主单位盈洞乡政府和岭秀乡政府变更为汝城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盈洞乡政府和岭秀乡政府只作为责任单位。事后陈某1找广州祥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总经理周某,要周某以祥龙公司的名义投资建设盈岭公路工程项目,周某不愿意承建该项目,只愿意作为盈岭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法人。祥龙公司中标成为盈岭公路的投资法人后,2014年4月份,黄某、叶某找到被告人范育雄,以向被告人范育雄收取819万元人民币(盈岭公路工程中标价的整数3900万元的21%)作为好处费为条件,将该工程给予被告人范育雄承建,并保证工程款能够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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