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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甘泉县检察院包庇杀人犯:甘泉县祭祀

上级人大、政法、纪检监察部门,请依法查处甘泉县检察院涉嫌不尊重客观事实,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包庇杀人犯的事实。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25日晚上20时左右,被害人王生玉在甘泉县北关芳琴门市里打麻将,当时在场的有犯罪嫌疑人汪列生、赵璐等人,期间,汪列生因身上没钱向门市老板借100元钱,老板没有给借,只是言道看老王子女多还是不一样给他父亲买了那么大个金戒指,此情此景,汪列生看在眼里便起身买了一瓶白酒(买酒的钱赊欠)与在场的赵某(大烟鬼)开始饮酒,并叫王生玉一同共饮(三人喝了3瓶半斤的白酒),饮酒中汪列生用言语侮辱王生玉,王生玉站起来泪汪汪说:”欺负他老子了”汪列生用嘲笑的口吻刺激王生玉说:“量你身上也拿不出1000元钱”,当时王生玉被激怒说:“他老子好少的钱了,不行就50元打来”,顺手从身上掏出钱包,拿出钱买了烟。此时,汪列生一把把王生玉拉出门并随口说走另找个场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两人发生口角,恶语相加,王生玉已经走向回家的路口,汪列生又在后面不依不饶辱骂,王生玉又转过来来到汪列生跟前,直至晚上22时35分左右两人相互撕扯至汪列生家附近广告牌下(监控盲区),22时55分两人走出广告牌下进入门市,片刻双方再次进入广告牌下,过了一会汪列生离开广告牌返回家中。22时58分王生玉在广告牌下站立困难跌倒在地,后挣扎跌倒滚爬尾追汪列生至汪列生家楼道内。20分钟左右汪列生先从楼道走出在外观察停留不久后又返回楼道将王生玉从其家楼道内拖、扯至210国道人行道上,双臂轮舞殴打,后离王生玉而去。 不久再行返回王生玉身边,只见汪列生的手臂在空中上下挥舞,23时24分王生玉给其外孙打电话说:“汪列生把他打了,动不了了,快来”(有谈话笔录和通话记录为证)通话就中断了,手机被关。(让人难以理解的是20多天后交警队保管的王生玉手机依然有电)23时32分左右汪列生引导王生玉到国道中央,汪列生走到国道离人行道2米左右处,用手势继续引导王生玉上国道,随之,王生玉跌跌撞撞与汪列生抱在一起,王生玉先着地后二人倒在了210国道中央,汪列生压在王生玉身上双手撑地,用右腿膝盖顶在王生玉下身私处,直至王生玉松手卧地不动后,汪列生悠闲的站起来,指着仍然倒在国道上的王生玉,朝车流方向挥舞手势,便扬长而去,之后王生玉始终没有站起来,23时39分,王生玉被车撞后,汪列生依然站在人行道上观看王生玉被撞现场(上述事实有监控可以证明)。案发后,王生玉指头上戴的价值6000多元的戒指和装有2000多元现金的钱包都不知去向。

  综上所述汪列生的犯罪行为举止监控中已有明确显示。我们要强烈申诉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汪列生见财起意,反复殴伤王生玉致其完全丧失自主反抗能力,卧地不起,作为汪列生本人他完全意识到被欧伤的王生玉已经失去自理能力,担心悲剧发生在自己家楼道内而有意识将王生玉拖拉至国道人行道上,又将其引导至国道中央。虽然,最终王生玉是被车撞压身亡,可一个不省人事的伤者,在晚上23时多躺卧在车辆川流不息的国道上难免发生肇事夺去生命的可能,这一点作为犯罪嫌疑人汪列生是完全而且必然有此预见,显而易见,汪列生的行为意识对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完全是停留于听之任之,完全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这一切完全具备了间接故意杀人的基本要件。

  甘泉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甘泉县检察院以:1、本案中关键证据王生玉的尸检报告未出,死亡原因不清。2、没有对汪列生和王生玉进行酒精测验,无法弄清楚他们当时的醉酒状况。3、汪列生与王生玉喝酒后离开“芳琴门市”到肇事的发生,中间是否发生争执?为由不予批捕,拒捕理由与客观事实和监控视频明显矛盾,根本让人无法信服,而且在两次退查后再次拒绝接受公安局直诉案卷,也不出具任何法律依据和书面答复(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甘泉县公安局作为办案单位,草率办理人命大案,根本没有将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及早调查入卷,导致该案先后两次退查,并一再以检察院不予批捕和不要案卷为由推脱此案,主管案子的人一会说程序走完了,一会又说案子完了,也不出具任何书面答复,只是口头上说检察院不要案子,案子就这样没办法了,也就结束了,还认为被害人的戒指,钱包不知去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无关,不需要调查,就是以上这些不作为,乱作为才使得一起监控下明目张胆的杀人案至今仍旧停滞在公安局,犯罪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

  在中央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上述办案机关却如此操纵人命大案,如不及时纠正这些错误行为,犯罪嫌疑人将逃脱法律的严惩,司法公正将在本案中严重受损,这既是对亡灵的欺骗,对罪犯的放纵,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然挑衅,作为被害人家属我们在承受了丧亲之痛后,还要蒙受这不白之冤,遭受询问案情来回推脱的言语中伤,作为被害人家属,我们坚决反映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相信法律,相信上级法律监督机关能够及时纠正监督本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汪列生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强烈要求:

  (1)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汪列生的前因才导致被害人车祸身亡的后果,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汪列生的刑事责任;

  (2)被害人始终和犯罪嫌疑人在一起,被害人的钱和戒指案发后不知去向,犯罪嫌疑人无疑是重点怀疑人,为什么不查?

  (3)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详细调查各种线索,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要案卷是何行为?难道不是赤裸裸的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反映人:许贵珍

  2015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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