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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不进行司法鉴定就主观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株洲市祭祀

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株洲市祭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举证期申请了关于使用安定的医疗过错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

  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审理中却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就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判决书书称:“即使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株洲市祭祀。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法官如此赤裸的主观推断意欲为何?难道我申请使用安定的医疗过错责任的专门性问题得不到查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却不查责任就断案是欺哄老百姓吗?株洲市祭祀。

  然而,依据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对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未审理的案件,医患双方有一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株洲市祭祀。又

  依据与201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要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株洲市祭祀。

  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株洲市祭祀。

  法院不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我依法起诉到法院,最后连使用安定的事实责任也得不到查清与明确吗?不去查医疗损害责任又如何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老百姓再依法,法官不依法,甚至主观推断,这又让老百姓情何以堪?拿了国家纳税人的钱,却可违反法定程序不予司法鉴定,来主观推断,这就是我们说的依法治国吗?他们的主观判定的权力谁赋予的?株洲市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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