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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沅江房产局二:沅江市房产局干部陈斌再次逃离岗位窜到长沙威胁恐吓伤者家属:沅江市祭祀

陈斌再次逃离工作岗位窜到长沙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人身威胁沅江市祭祀,再次伙同黑律师宋长红了难和帮助犯罪分子尹维逃避处罚及经商办企业的控告信

  现就陈斌的违法犯罪行为再次控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2年6月13日上午8时许(星期三),益阳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该局办公室电话:0737-2721299)干部陈斌(手机: 013508453909)再次逃离本职工作岗位,窜到长沙市第四医院住院部,对交通肇事受害人石彦勇(已变成植物人)母亲蒋苏连(女,53岁,农民)、父亲石颖正( 61岁,农民)进行人身威胁,并再次伙同宋长红(手机:13873153686,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88281118)策划、帮助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犯罪分子尹维(交通肇事逃逸致石彦勇重伤,尹维到案后拒不垫付抢救费用,导致伤者多次被停药)逃避法律追究沅江市祭祀。

  另据悉,陈斌在担任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中心主任期间,私自注册成立“沅江市桔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至今在开业)”,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房地产经纪服务,而“房地产经纪服务”正是归口“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中心”主管,其肆无忌惮的从事权钱交易、牟取巨额不法利益的违法犯罪事实跃然纸上沅江市祭祀。

  二、法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沅江市祭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沅江市祭祀。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沅江市祭祀。

  三、受害人的控告请求

  综上,益阳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干部陈斌再次在工作时间内逃离本职岗位,窜到长沙从事“了难”业务;陈斌还利用担任信息中心主任的便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私自注册监管业务范围内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沅江市祭祀。为此,我们强烈请求益阳市纪委:

  立即对陈斌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对其担任房产局信息中心主任期间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本次擅自离岗的失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书面答复我们沅江市祭祀。

  伤者家属:石艳胜 手机:15526497519

  2012年 6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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