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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政策(土葬政策2021)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土葬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农村还可以土葬吗

       2021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禁止擅自土葬,国家鼓励开展火葬;在殡葬方式上,国家鼓励开展火葬,禁止可以开展火葬的地区擅自进行土葬;而对于一些没有条件进行火葬的地区,国家允许开展土葬;具体的火葬和土葬的区域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禁止擅自修建殡葬相关设施,同时在殡葬设施修建方面,国家明确提出禁止任何人擅自修建殡葬设施,必然私建墓园、墓地;例如天津滨海新区骨灰楼就是典型问题,对于擅自修建殡葬相关设施的,地方基层还将进一步清查整治。3、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等相关殡葬用品,对于殡葬封建迷信用品方面,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销售相关殡葬用品,那么这些用品都包括冥币类、冥府银行卡、冥府户口本、豪车纸扎、别墅纸扎等制品。4、清查耕地问题,对于在耕地上修建祠堂坚决整治,在2021年国办明确提出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建设,对于农村土地的清查力度还将进一步提升,涉及到在耕地上擅自修建祠堂的行为,也将进行全面整治,拆除违建恢复原貌,保障耕地资源是重中之重。5、清查封建迷信活动,对于丧葬恶俗进行坚决整治,同时对于一些封建迷信活动,对于殡葬方面的恶俗也将全面整治,比如在殡葬仪式上,组织歌舞表演、聘请职业哭丧等等。人死亡后,要依法及时履行注销户口手续,还需要提供需要提供的资料:1、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2、居民户口簿;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一)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二)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土葬的最新规定2021

       法律分析:禁止擅自进行土葬,国家鼓励火葬。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中央对土葬的规定

       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如下:1、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2、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土葬是违法的吗?土葬是否违法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决定。土葬改革,部分地区禁止土葬。在中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土葬的最新规定2021

       我国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土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但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土葬政策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土葬政策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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