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丈夫是95年登记结婚均属再婚烧元宝会转换成元宝么。我俩各有两个儿子。96年9月16日我丈夫患了脑血栓瘫痪在床,这10多年一直我照顾他。我们居住的平房是公房,没能房改的原因是因为在87年区政协的一名企业家诬告刘克元说他上税有弊。所以区政府就把他调到城建局管批地盖房。因为这个原因工商局没给房改。在2000年我找到有关领导要求按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在2000年刘克元往工商局交申请一份请求工商局把我们居住的工商家属平房处理给个人。2001年我们往工商局交房改款2000元同时工商局出具证明一份。把我们居住的平房办成私有。在2004年刘克元立公证遗嘱一份,当时立遗嘱的原因就是怕他的两个儿子卖房子。2005年5月18日刘大江、刘大海回来说已经和别人谈好了18万卖我家这处平房,我俩都不同意。刘大江用强暴的手段把我赶出家门,石永明就住进了我家房子。我向有关部门到处求救,区人大的一位领导说你先诉石永明腾房,再诉刘大江强暴干预婚姻,在2005年7月26日我向法院起诉石永明腾房,这是非常简单的案子,因为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在我手。两证的持有人是我丈夫刘克元,在庭审中我提交法院的证据都是原始资料(原件证据)在执证中(也就是庭审笔录36-38页)以证明这处平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应判石永明腾房,法官不可不让他腾房还说我告的案由不对。原因是石永明拿出一份和刘大江、刘大海签的买卖协议。法官让我再另行起诉,这个裁定书是元民2093-1号终止诉讼。在2006年1月6日刘大江替他父亲诉离婚。法官不让我丈夫出庭,不让我和我丈夫见面。他们先到我丈夫的住处做了笔录,不让我的律师见我丈夫的面。这个裁定书是元民2560号判决终止诉讼。法官让我诉几被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在庭审中石永明又拿出了一份撤销买卖协议,而且每次开庭都是他一个人出庭。法官说买卖协议已撤销不存在侵权让我撤诉裁定书是元民2471号。传票还是财产权属。法官说再开离婚案,我不同意,我找到区人大曲主任,结果没开离婚案,开的是腾房案。在这次腾房过程中也就是2006年9月24日我丈夫刘克元在赤峰康乐托老院死亡。判我胜诉。判决书是元民2093号,让石永明腾房,石永明不服上诉到赤峰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判决书是赤民2号。在2007年2月刘大江、刘大海诉遗产继承,在庭审中法官说房子你们占着,钱你们拿着,你们还告什么?让他们撤诉,裁定书是元民352号。指令他们再诉分家析产。头两次开庭,石永明是他们俩的代理人,第三次开庭分家析产法院违法追加第三人石永明(原告)参加本案诉讼。这个判决书是元民636号。这个判决书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75条,析给第三人石永明财产一份。我不服判决上诉到赤峰中院,赤民952号裁定书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发回来以后又开了两次庭,在2008年9月12日、2009年2月19日。判决书是元民920号。我不服判决又上诉到赤峰中院。2009年7月14日开庭,在庭审中我和我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证据3组一份,第一组证据证明是公房,第二组证据通过房改办成私有,第三组证据证明我家东侧临街房是91年刘克元与范瑞出资合盖。2003年我们夫妻将91年盖得临街房拆除重建新建。我家老邻居出庭作证及证明一份。可法官都没给认证,陈法官还说我把房改款交给工商个体协会了,可他没有任何证据。我所提交的工商局出具的手续和收款凭条都有工商局公章。赤峰中院作出的赤民567号判决,维持原判。我又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在2010年11月内民再字428号裁定书指令赤峰中院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二款、六款重审。在2011年1月6日开庭,在庭审中我所叙述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事实和我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我所主张的权利,庭审笔录都没有记载,而且法庭辩论不让我发言,所以庭审笔录我没有签字。我有庭审录音,这个判决书是赤民8号。维持原判。
我恳求广大网友、和法律方面专家、教授,法制栏目的记者以及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烧元宝会转换成元宝么。伸出正义之手帮帮我,我丈夫已去世6年多了我的案子应该按继承法还是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75条?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非常清楚,可元宝山法院和赤峰中级法院确适用民法通则第75条。所导致我的案子共开庭15次,判决书和裁决书共12份,传票15张之多(中院开庭都是电话通知)时间拖了7年之久,可还没析清楚。要想析清楚还要再诉遗产继承。我也请过3个律师,都没用,法院根本不听律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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