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传染艾滋送寿衣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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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艾滋携带者可以送快递吗?
艾滋病一般是通过母婴血液和性关系进行传播的,如果只是普通送快递,是不会传播艾滋病的。快递也不会携带病毒存活时间也比较短。理论上艾滋病携带者送快递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是一般快递公司可能会对员工有一定的要求,希望手下员工是健康的,没有疾病的,这样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二、艾滋散播者不判死刑是不是对不起那个被传染的无辜者?
您好,是保密的哦
民政部门会切实做好对艾滋病人的保密工作,不得将艾滋病人个人信息向外泄露,不得歧视艾滋病人,都是保密的哦
提问我传染艾滋病今天村主任问我要银行卡说民政给打点钱,以前从来没有过,是不我传染艾滋病事,村主任也知道了
回答您有没有去申请过提交过资料呢
提问我也是今年十月份才查出来的,民政以前没有过
我也是今年十月份才查出来的,民政以前没有过
没有
我还在外省治疗的
我还在外省治疗的
现在很担心艾滋病隐私公开了吗
回答您好,正常是不会知道的,可能外省治疗的时候查到了您的信息通知了你所在政府
这种政府都是要对病人保密的,不会泄密的
提问那乡镇民政上是不是应该给保密
回答是的,这种必须保密的
三、被传染艾滋病的赔偿案例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
1996年2月17日,李某在楼上玩耍时不慎坠地受伤,被送入A医院抢救治疗。在该院住院抢救治疗期间,输C血站供全血400ml(为三名献血员血液)。因治疗效果不佳,后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同年3月12日出院。3月28日,李某因“发热5天,皮肤黄染3天”再次到A医院就诊,儿科以“黄疸性肝炎”收住院。3月29日、30日,其父为其输血2次,共计200ml。3月31日转B医院传染科。4月2日在给李某作血液检验时,发现李某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初筛呈阳性,4月3日B医院对李某父母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呈阴性。之后李某血样报国家指定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确认,李某确实感染上了HIV。事件发生后,有关当事方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1998年10月17日,李某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医院和D卫生局赔偿其今后治疗费用1050万元(每年治疗费25万元,按50年计,为10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共计1100万元。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艾滋散播者不判死刑是不是对不起那个被传染的无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只是规定了政府、军队、医疗机构、交通码头、***所等集体单位需要对传染病防治采取的行动以及对其中的工作人员办事不力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仅承担民事责任。找不到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那些人该受到的处罚条款。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艾滋病不属甲类传染病,是乙类传染病,也不在类比甲类传染病的乙类传染病名单上。而第三百六十条传播**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根据卫生部2012年通过的《**防治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该条第2款特别规定,“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艾滋病不依照《**防治管理办法》进行防治,等于是把艾滋病排除出了**范围,导致无法按传播**罪给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者定罪,更别说处罚了。于是,这些人得了艾滋病后,肆无忌惮地传播病毒。艾滋病的三种传播途径: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行为传播,他们往往采取性行为传播的方式。而普通人误以为艾滋病还很远,疏于防范,约炮等行为的盛行更易让他们的这种行为得逞。比如,一段热传的视频,一名男子在与一女子发生性行为后告诉该女子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得知真相的女子当场崩溃,蹲在墙角撕心裂肺地痛哭。女生问男生: 你是不是真的有艾滋 ? 男生竟轻描淡写地回答: 我骗你干嘛 ? 我真的有艾滋。 视频里的女孩无助地发狂。一名艾滋病患者,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名女子,然后通过发生性关系把艾滋病成功传染给对方。该女子过生日的时候,男子送了一个盒子,女子打开一看是寿衣,并留有纸条:欢迎加入艾滋俱乐部。 那些恶意传播艾滋病毒者,还聚集在一起,相互炫耀。 一名19岁的女生,在不幸感染上艾滋病后,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在没有任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疯狂地与324名男性发生了性关系,导致他们染病。这名女生还宣称,她不会停止报复,目标是“再睡2000人”这些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还是什么?完全应该比照故意**罪判死刑。可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能力给这些人应有的惩罚。相反,我们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真是一个大大的讽刺!所以许多人建议将恶意传播艾滋病入刑法!我坚决主张将这些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人全部枪毙掉!我们不歧视病人,但唾弃人渣!更何况这些人渣还是**凶手时,等待他们的就只能是死刑!他们自认为必死无疑,已经扭曲变态得极度疯狂。但我不相信,他们真的可以不怕死。如果一定要死,晚死野比早死强。所以,发现这样的人,发现一个就处决一个,从快执行。本来得了艾滋病不一定马上死,但只要你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立马枪毙你,让你由晚死变成早死。看你怕不怕!我相信,他们会怕的。真的不怕死的病人,是不会采取他们那种行为的。正因为怕,他们才会表现得这么疯狂,拉许多无辜者给他们陪葬。必须用足够的冷酷,才能压制住他们的这股疯狂。这方法,是针对这些恶意传播艾滋病的人渣的。真正无辜的病人是不在此法惩治范围的,是需要大家的帮助不应被歧视的。如果不对这些恶意人渣进行惩处,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话,大家会对全体艾滋病人加以歧视,反而会使无辜的艾滋病人替这些人渣受罪。所以,惩治这些恶意人渣,需尽快行动起来。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传染艾滋送寿衣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传染艾滋送寿衣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