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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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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可以优先

法律依据: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关键看你父亲的牺牲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1、1950年12月11日《军人牺牲、病故褒扬条例》公布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2、1950年12月12日至1979年2月1日牺牲的,按1955年制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抚恤金.
3、1979年2月2日至1984年4月1日牺牲的参照民发{1979}2号文标准发放。
4、1984年4月1日以后至2004年10月1日前按民[1985]优57号和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40个月的工资标准。好了,以上就是本文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内容,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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