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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改革(贵州省殡葬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贵州省殡葬改革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交通、民族宗教、侨务、水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园林绿化、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周边居民同意后,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为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提供集中治丧服务。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公墓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第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和小型化墓穴服务。小型化墓穴的用地不超过墓区面积的40%,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 城镇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墓建设维护管理。 本条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河)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为本乡(镇)、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免费向村民提供墓地,由村民自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者自行修建墓穴安葬。自行修建的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个性化服务。 经营性公墓中用于节地生态安葬的用地应当不少于墓区面积的15%,绿化面积不少于墓园面积的40%。 预售(租)经营性公墓墓位(包括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应当实行实名制。不得出售(租)超面积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位。 鼓励经营性公墓建设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的节地生态型墓位。

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原称火葬场)。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推行火葬、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规划,逐步扩大推行火葬的区域。新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十一个殡仪馆的分布及火葬设施的情况,将实行火葬的区域划定为: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五个市的全部,安顺、铜仁、思南、赤水、毕节、兴义、水城七个县(特区)的全部,遵义、绥阳、息峰、修文、清镇、平坝、普定、镇宁、惠水、龙里、雷山、麻江、台江、江口、印江、六枝、大方、万山十八个县(特区)的县城,以及距离殡仪馆五十公里内的乡(镇)。 以上实行火葬区域,如有交通不便不宜火葬的乡、村,可不实行火葬,具体区域由有关县(市、特区、区)确定。未列为推行火葬的地区而已实行火葬的地方,应坚持火葬的好风尚,继续推行火葬。 今后视新建殡仪馆的情况另行划定新增推行火葬的区域。第四条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根据自然村寨聚居情况,以一个或数个村寨为单位,划出距水源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统一管理,定人负责。禁止乱葬。第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责成坟主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对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者,应没收其所得经济收入;出租、转让、买卖的墓地或墓穴为耕地者,还应责成迁出或就地深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第六条 严禁生产(经外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出口产品的除外)、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在其它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者应没收或罚款,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要加强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丧事简办的宣传,教育取缔丧葬迷信活动。村民(居民)委员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的活动列为村(街)规民约的内容之一,共同遵守。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干扰殡葬改革,不准为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为办丧事而兴师动众、铺张浪费、停工停产。第九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三米以内)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迁移或平毁的措施,由主管上述区域的有关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得因其办丧事造成生活困难而给予福利补助。在火葬区禁止为搞土葬者提供交通工具进行土葬,交通监理部门对此要认真监督和加强管理。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办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理。第十二条 各给人民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特区、区)应成立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要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随时掌握殡葬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汇报,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各殡葬事业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目的出发,扩大业务项目,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三、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经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_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一、遗体火化后骨灰按照以下方式处理:______1.安葬在公墓;______2.节地生态安葬;______3.自行存放;______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二、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销售点:______1.城市主干道两侧;______2.居民住宅小区;______3.机场、火车站 、客运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______4.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______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法律依据:《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条_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___第二条_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价格、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 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 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第八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第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布局;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五)有相应的人员。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运送、火化遗体,必须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名尸体,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第十二条 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贵州省殡葬改革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贵州省殡葬改革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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