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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殡葬服务(云南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云南殡葬服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逐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卫生、民族宗教、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八条 在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带头革除丧葬陋俗的家庭,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九条 自治县殡葬区域划分为火化区和土葬区。县城以及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为土葬区。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公民在火化区内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土葬区的公民在火化区内死亡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可以将遗体运回土葬区安葬。 土葬区内的公民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公职人员(含已离退休的)应当带头实行遗体火化。 外地人员在自治县内死亡,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县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供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自治县内死亡的,其遗体火化及殡葬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向死者家属出具火化证明,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 遗体应当在十日内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因办案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火化的个人承担。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由公安机关负责,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含已离退休的)死亡后,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等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三章 墓葬管理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和殡葬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县城附近建设殡仪馆、火化场,设立公墓和骨灰存放场所,支持农村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场所。 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建活人墓。禁止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第十七条 提倡骨灰或者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花葬等回归自然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 骨灰可以寄存于骨灰存放场所,也可以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九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作深埋处理。

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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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南一送丧队伍上坡时棺材滑落,为何不火化?

       人生在世避免不了生老病死。近几日,云南送丧队伍棺材滑落视频被刷上热门,有部分网友发出疑问,为什么不选择火化呢。其实在中国部分地区人们还是很重视传统的丧葬文化的,选择不火化的原因大致有三点:

       一、受传统文化影响

       受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影响,在部分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现在仍然存在 土葬 ,何为 土葬 呢,就是给去世的人买一副棺材,把人放进棺材中埋进土里,叫做 入土为安 ,土葬后的遗体自然腐化归于尘土,这就是讲究的 落叶归根 ,有相信 因果轮回 因此遗体不可损伤,也有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伤 的旧规矩。

       二、火化费用较高

       在1997年***颁发了《殡葬管理条例》管理方针倡导 积极有步骤的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醒文明节约办丧事 ,现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基本上都是火葬,但是由于殡仪馆设立网点比较少,火化收取的费用比较高。虽有国家补贴,但是在农村部分地区人们的收入还是比较低的,如果选择火化可能将支付上千元的火葬费,还不如选择省钱又安心的土葬。

       三、人的攀比心理影响

       喜事丧事是人生两大事,受农村的相互攀比心理,街坊邻居乡里乡亲都看着呢,办丧事讲究风风光光的让去世的人离去,不可能办的寒酸,各种宴请亲朋好友,吹吹打打,耗费大量物资随葬。

       总而言之,受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限制和现实经济条件等制约, 火化 的丧葬形式在我国真正开展还需要时间被人们接受,国家对于丧葬还是很重视的,火化服务被列区基本殡葬服务名单,政府保障民众火化服务非盈利化。

四、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注意: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九条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十条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第十一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二条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第十四条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十五条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书面申请;(二)是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条*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第二十条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第二十四条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火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云南殡葬服务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云南殡葬服务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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