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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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2022
(1994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的乡、村除外),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九条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第十条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荒山瘠地,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土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公墓内的遗体应当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四条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七条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扰*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一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我国多数民族尤其是汉族重视土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同居住的自然环境有关。我国中原的广大地区,土地肥沃,农业文明悠久,百姓世代以农为主,视土地为生命之本(有地则生,无地则死),他们认为人死后埋于土中,是灵魂得以安息的最好办法,所谓“入土为安”成为汉人的信念,影响至深。2、土葬符合汉族人民的生活习惯以及慎终追远的伦理情感。“生命是从大地中来,再回大地中去”这个观念根深蒂固。汉族崇尚黄色,历代帝王以黄作为显贵之色,黄色实为土色,在阴阳五行中,“土”居于中位,是最稳定、最可靠的基础,因此土葬符合汉人的生活习俗和传统观念。3、土葬对封建制度而言,只有土葬才能长久地保存死者生前的权势和地位,如雄伟的墓体,各种墓碑、石人、石兽及其它附属建筑。只有土葬才能经常在墓前进行各种象征性的活动,表示生者对死者的追悼之情,又显示了豪华的排场和满足宗法政治的需要。二、土葬的一般程序1、风水择地一般死者一归天,丧家便会找到家族长辈,请有威望的风水师傅,一起到家族墓地。根据死者的辈分、年龄和家族男性成员的情况,确定死者的墓葬地点。如果祖坟位置的风水不好,也可以在附近选择风水吉地下葬。死者如不是突然亡故,这项工作在死者病危时便会完成。2、挖掘墓穴挖掘墓穴是在死者辞世后进行。北方农村把挖掘墓穴叫做打坑。打坑人多是同族晚辈。也有邻里帮忙的。打坑之前,孝子要先祭奠祖坟,烧一些纸钱,然后再对墓穴地进行祭奠。祭奠仪式很简单,烧一炷香,叩首几个即可。打坑的前三锹土要由孝子亲自挖,表示孝道。墓穴都是直上直下的竖井。类似于棺木,也是一头大—头小。长和宽都要大于棺木两二尺。给下放灵柩留下空间。墓穴深度要看地势,高坡要挖得深一些,低洼地则要浅一些。深度一般为七八尺,使灵柩上面有四五尺厚的土层。3、暖穴墓穴挖成后,在穴中烧把火,俗称暖窝。经过暖穴,埋葬在穴中的死者,就能在温暖舒适的冥界里生活。有的是往墓穴中倒上一些草木灰,意思是烟火不断,生活美满。4、送葬送葬队伍来到墓地,杠夫调整好方向,将杠床抬到墓穴上。把灵柩对准墓穴,前边朝北,后边朝南。死者在灵柩里头冲西北,脚冲东南。坐起来面向东南,象征转世为人,会再次踏人阳界。三、禁止土葬的原因:1、土葬占用过多的耕地资源和古代相比,我们现代已有的土地资源确实称得上是紧张,甚至说稀缺也不夸张,人口和耕地资源并不匹配,导致出现粮食紧缺等多种经济和资源性的危机出现。而土葬所占用的耕地面积也确实不小,以前还不甚明显,随着人口的逐步增加,死人和活人的土地资源之争会越来越激烈。2、怕环境和土地受到污染古时候的土葬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口棺材加上对应身份的陪葬品就完成了对死者的安置,对环境和土地造成的污染相对来说是可承受的,慢慢也就被自然分解掉了。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三、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十一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的乡、村除外),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的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第七条 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七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七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第八条 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九条 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第十条 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荒山瘠地,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土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公墓内的遗体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四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第十六条 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七条 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九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扰*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加强殡葬管理,搞好殡葬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按照国家划定推行火葬地区的标准和我省各地建有火葬场的现实状况,确定合肥、马鞍山、铜陵、蚌埠、淮南、淮北市及所属各县,芜湖、安庆以及屯溪、六安以及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宣城地区各市、县;芜湖、繁昌、六安,霍邱、寿县、舒城、霍山、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枞阳和贵池县为我省实行火葬的地区。 上述地、市,县境内,少数交通不便的偏僻山村,可划为暂不实行火葬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在规定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少数民族除外),应一律火葬。对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责令期限就地深埋,并征收土地损失费。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发丧葬费、抚恤费,由此而造成遗属生活困难的亦不予补助。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条件或服务,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3、经营、出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第六条 暂未列入实行火葬地区的南陵、青阳、歙县、休宁、祁门、黟县、绩溪、石台、旌德、金寨、岳西、东至县和黄山市可实行土葬。但上述县、市(个别山区县除外),要抓紧做好规划,努力创造条件,于近几年内把火葬设施建立起来,逐步推行火葬;在火葬设施未建好前,如本市、县所辖的某些乡(镇)、村距离有火葬条件的邻市、县较近,交通方便,亦应做好说服动员工作,推行火葬。第七条 土葬必须改革。在暂时实行土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镇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脊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已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的墓葬,限期迁入统一规划的墓地,迁移确有困难的,必须就地深埋。第八条 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期限迁移或平毁。少数民族的丧葬,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要求到我省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拒不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要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各行各业要把改草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列入厂规、店规和乡(村)规民约,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 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人员的,公安部门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卫生、宣传、人事、劳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群众团体,都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第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