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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2017)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2022年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二、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9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3月30日批准,现决定: 《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自《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三、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殡葬管理条例xx广东殡葬管理条例xx年广东殡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 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各级人民 是殡葬管理的机关,应切实加强,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工作。第四条 各级 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的 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二)制定殡葬的规划和措施(三) 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 ,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 有关殡葬措施,(二)抓好推行火葬和土葬的宣传教育。(二)抓好推行火葬和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的需要。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 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 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 区。土葬 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1瘠地建立公墓,集中理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理葬。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与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运入广东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 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 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用地手续。

四、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 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 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 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 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 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 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 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 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 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 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 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 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在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 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 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 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 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 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馆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 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华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 农村的公益性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 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 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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