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云南殡葬改革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 2、云南2022丧葬新规
- 3、火葬什么时候废除
- 4、云南2022丧葬新规
一、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改革旧的殡葬礼俗,改革的目的是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提倡文明、俭朴、节约办丧事的殡葬礼俗。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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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北京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其中明确要求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2014年11月,云南进行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干部墓穴不超1平米。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如果干部们死后依旧可以保持清廉,无疑是一项德政。2018年4月起,江西省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到2018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
二、云南2022丧葬新规
1.我县实行火葬有何要求?答:剑川县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火葬区遗体火化。其中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领取待遇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含企业和个体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人员)无政策缓冲期,一律继续执行火化;其余执行遗体火化对象自2021年11月1日零时起必须全面实行火化。2.我县是如何划分火葬区的?答:2017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县第一批火葬区划定为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全县辖区内无名、无主遗体、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因传染病死亡的遗体等对象;适宜火化的金华镇、甸南镇、沙溪镇、羊岑乡所辖的5个社区、50个村委会列入火葬区,其他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尚未列入火葬区的人口整体列入逐步推行火葬区。3.什么是“公益性公墓”,什么是“经营性公墓”?答: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施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4.当前俗称的“公职人员”怎么安葬?答: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剑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原则上进经营性公墓安葬,在过渡期内可以进入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安葬。根据《剑川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剑办通〔2021〕31号)要求:“夫妻一方在公墓建成前去世并安葬于祖坟的,另一方去世后,经丧属申请,可不进入公墓集中安葬,在已去世方墓旁按照农村公益性公墓单墓穴标准进行节地安葬”。5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如何收费的?答: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要求:“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6.剑川县县级公益性公墓如何收费?答:剑川县县级公益性骨灰公墓收取维护管理费(20年管理周期)、墓碑材料费、墓碑刻字费、墓穴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维护管理费(80元/年、 暂定20年)1600.00元/穴,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收入4750元的1/60,一天的费用为0.22元;墓碑材料费1780.00元(按材料费市场波动实时进行调整);墓碑刻字费(含150个字内刻字及安装)400元;墓穴建设费2000.00元,共计5780.00元,以上事项一次性收取。(二)覆盖范围内购买“社保”(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和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等)的居民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土地使用费2000.00元/穴,所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上交县财政。(三)节地生态葬(花葬、壁葬、草坪葬等),最高限价1880.00元/穴。(四)若同墓穴同时安葬的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同墓穴骨灰盒分两次安葬的,第二次安葬费按300.00元收取(含材料费和人工劳务费)。7.公益性公墓是否可以安葬外地户籍人员骨灰?答:原则上不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长期居住在剑川县的外地户籍人员去世后,在过渡期内可以安葬在城乡公益性公墓。8.火化后是否可以二次装棺?答:不可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9.不执行火化如何办?答: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0.目前生态安葬有什么规定?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云民事〔2018〕37号)要求:“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在公墓内采取植树、植花、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目前我县已在公墓区内划定绿色殡葬区域,满足逝者需要,可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绿色安葬方式,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11.非火化区遗体土葬是否有要求?答: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安葬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12.如何规范殡葬市场?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遏制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乱收费行为”。《剑川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剑办通〔2021〕31号要求:“严厉打击控制或垄断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市场的行为,特别是对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企业(加工厂)坚决依法予以查处”。13:我县殡仪馆收费是如何定价的?答:殡葬服务收费由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构成。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是指为丧属提供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服务收费是指除基本殡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殡葬司仪等,实行市场调节价。14.发现违规收取殡葬费用、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行为应该怎么办?答:如您发现违规收取殡葬费用、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行为,可以采用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县民政局或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举报。也可直接拨打举报电话:0872-4521220,0872-4721545。
三、火葬什么时候废除
在2019年的时候,民政部就发布了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近几年,部分农村地区开始出现禁止土葬的规定,如果干部有发现土葬会进行处罚,但是村民显然是不愿意的。因为,土葬就根深蒂固在农村老一辈的思想当中,那国家准备取消火葬是真的吗?2022年农村土葬新规来了一、国家准备取消火葬是真的吗?国家并没有取消火葬。因为,在殡葬改革方案中指出要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但并不完全强制实行火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1.殡葬改革目的依靠而不是强制群众逐步革除一切以迷信的、铺张浪费的方式处理死者遗体和办理丧事的习俗,代之以科学、俭朴的殡葬方法和哀悼形式的一项社会风俗改造工作。在不同的地方改革目的和方式有所不同,例如在中原地带改革目的的重点是节约土地,大片的坟地占用肥沃的土地是巨大的浪费。2.殡葬改革经过2009年12月3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12月7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相关会议上表示,各地党委政府要坚持民生优先、坚持服务为先、坚持城乡统筹,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补齐殡葬公共服务短板。二、2022年农村土葬新规来了!在2022年并没有新规定要求农村土葬的必须火葬。1.北京2014年4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北京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其中明确要求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2.云南2014年11月29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党员干部办理丧事的方方面面做出硬性要求,如规定党员干部去世一般不召开追悼会、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等。并提出要严控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3.江西2018年4月起,江西省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到2018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4.上饶2018年4月起,江西省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要打好殡葬改革硬仗,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到2018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扎实做好通道沿线的整治工作,确保可视范围内没有乱埋乱葬坟墓;大力推进绿色殡葬,确保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收缴焚烧、强行起棺、严厉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材并遏制土葬用品流通。为完成上述目标,上饶下辖12个县区相继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该市至少收缴、焚烧5000余副棺木。铅山县表态:2018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棺木收缴”,从而实现群众家中无棺木存放、从业人员无棺木工匠、流通市场无棺木销售的“三无”目标。2018年年7月,全县将集中开展“零点行动”,全县范围内不分身份、不分地域,亡故人员遗体一律火化。总之,在2017年的时候,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区一共有80个试点区。虽然现在其他地方可以土葬。但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大力推行,火葬代替土葬还是有可能的。你怎么看?
四、云南2022丧葬新规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四章 丧事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书面申请;(二)是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第二十条 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 丧事管理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丧属或者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云南殡葬改革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云南殡葬改革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