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殡葬制度改革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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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殡葬制度改革
法律分析:殡葬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思想认识不统一、服务保障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执法难跟进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殡葬改革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期待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不小差距。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到2020年,实现火葬区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逐步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国家殡葬改革的内容
法律分析:(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十二)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一、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三、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行为加强引导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当然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具体的安葬形式可以由各省市县集合实际情况自行而定,坚决不允许出现大面积“平坟"及彻底推行火葬的一刀切行为。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像前阵子被新媒体曝出的“骨灰楼”便是很明显的反面教材。对于那些私自修建殡葬设施的责任人或主体,国家将深究到底,并给予其最严厉的惩罚,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够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就目前而言在部分地区还是十分常见的,而为了避免这些丧葬恶俗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国家也会进行全面的整治与严查,杜绝这些封建迷信影响咱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法律依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四、国家殡葬改革的内容
【法律分析】丧葬制度改革:三个禁止1、禁止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积极鼓励火葬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行为加强引导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2、禁止私自修建墓园、墓地以及其它殡葬设施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3、禁止擅自生产与销售涉及封建迷信相关的殡葬用品涉及到乡村殡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与封建迷信相关的行为,而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家是明令禁止生产与销售与殡葬相关的封建迷信用品的,比如冥币、豪车纸扎等等。丧葬制度改革:两个严查1、严查私占耕地土葬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等等行为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2、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殡葬制度改革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殡葬制度改革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