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发布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7种行为。
这7种禁止行为包括: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曾亮超 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而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告要求,清明节期间,进山祭祀、扫墓人员要自觉遵守禁止用火规定,自觉服从政府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在场人员要迅速从火尾处接近火线,紧贴着火线自下而上快速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0或12119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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