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福州殡葬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福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 2、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 3、福建葬礼规矩与风俗有哪些
- 4、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一、福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福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殡葬管理处受市民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凡在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殡葬管理法规和本细则。第四条 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交通不便的山区和海岛除外)、平潭县(海坛岛全境),晋安区的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岳峰镇、鼓山镇、新店镇,闽侯县的甘庶镇、白沙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南通镇、上街镇、荆溪镇、南屿镇、闽江乡、竹歧乡、鸿尾乡,罗源县的凤山镇、白塔镇及松山镇104国道沿线村庄,闽清县的梅城镇、梅溪镇、东桥镇、雄江镇,均为实行火葬地区。 以上实行火葬地区中尚未实行火葬的地方,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规划确定实行火葬的具体时间。第五条 实行火葬地区,必须建立殡葬设施,其建设计划与经费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逐步做好殡葬设施的建设。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死者遗体,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实行火化。本市常住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就近实行火化。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第七条 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一般不超过48小时即行火化。非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验尸证明,决定火化时间。因案件调查特殊需要的,可以实行深埋或冷藏。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死者家属或医院应采取消毒措施,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者遗体火化。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非法转移在病房内死亡的死者遗体。第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的,办理殡葬事宜应由死者家属或受委托人持死者身份证件向死亡时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公墓安葬或按指定的线路运行。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死亡人员,死者家属要求实行坑葬的,应持死者身份证件,经县(市)区民族部门确认,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埋葬。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办理丧葬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区丧葬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组织鼓乐队送葬; (二)送葬途中抛撒冥纸和燃放鞭炮; (三)占道摆挂花圈、挽轴、祭悼物品,设坛念经办道场、搞迷信活动、焚烧纸扎迷信品等; (四)将非佛教僧尼的死者遗体送寺庙焚化; (五)从事非法丧葬中介(包头)活动。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系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系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及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寄存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兴办单位申请报告; 2、当地建设(规划)、土地部门的审核意见; 3、建设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寄存处的规划图纸。 建立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寄存处,由兴办单位向当地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应报市民政局批准,县(市)应报县(市)民政局批准。第十四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寄存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兴办单位申请报告; 2、当地建设(规划)、土地部门审核意见; 3、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的可行性报告; 4、经营性公墓或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的规划图纸。 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当地市、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
二、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福州地区一般都是7天。出殡结束即意味着办丧事结束。凶死一般一天就出最常见的是3天出殡或7天出殡。夏天天热,放不得,3天出殡。冬天天冷7天也可以,一般情况是办老人的喜丧。(喜丧就是老人年龄大了,属自然死亡的)。在中国境内,一般丧事办理时间跨度为三天,从死亡日期算起。其次根据各自家里实际情况也可以用五天、七天来办理,一般天数是单数。(因为有很多家庭的子女亲人有可能在外地,甚至是国外,所以用时可能就会长点。)正规传统的说法是三年。盖新居和结婚都是三年。但是不要拘泥于传统了,过了一段时候,待大家平静下来,商量一下,不要擅自行动。相信大家的思想不会那么保守的。祝你们将来幸福美满。扩展资料:办理丧事一般程序一、开据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医疗卫生部门所出据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五保户或故于家中的老人可凭居委会、村委会出据的死亡证明,到就近的医院换取医疗机构出据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或无名尸,凭区县公安、司法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二、联系丧事业务点:家属来人或打电话请与殡仪服务中心联系,确定丧事的时间,选定殡仪馆,预定殡仪车、告别室等事宜。三、接送遗体:办理丧事当天,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时间、地点等候殡仪车,同时携带好死亡证明。四、在殡仪馆:举行告别仪式,火化遗体后,挑选骨灰盒,最后交纳丧葬费用。如若当日取走骨灰需提前声明。五、怎样存放亲人骨灰:包括:骨灰堂、壁式安葬、骨灰深葬、骨灰林、墓地、骨灰撒海六、祭奠事项:每年清明前后是传统的祭奠时节。其他时间如春节、鬼节以及死者生日、逝世周年等等都可以祭奠。现在殡葬部门开始实施网上祭奠计划,更方便祭奠亲人。
三、福建葬礼规矩与风俗有哪些
大殓 将遗体放入棺材,谓之大殓,又称入殓。通常在死后第三天举行大殓礼,有的地方则视季节而定。龙岩的俚语曰:“春三,夏一,秋五,冬七。” 吊唁 吊是对死者表示哀悼,唁是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吊唁之俗自古至今在福建普遍流行。龙岩、大田等地称为“探生”,崇安等县称吊唁为“拜寝”,上杭县称吊唁为“看殓”,闽南地区又称之为“探丧”。 在福州等地,吊唁者通常要送挽联、香烛、被单、布料、毛毯之类的物品,俗称“送轴”。也有送钱的,俗称“奠仪”。丧家将戚友所送被单、毛毯之类的东西挂在灵堂周围,每块“轴”分别用白纸写上“某某千古”、“某某哀挽”之类的纸条。“轴”的位置根据亲疏关系而定,一般亲家或至亲的“轴”挂在灵堂当中或最高处。 出殡 出殡俗称出山、送葬,即将装有死者的棺材送往事前选好的坟地下葬,古代又有“送死”、“发纼”等不同称呼。福建素有厚葬之俗,对出殡尤为重视,它不仅被视为死者的哀荣,也被当作生者的显耀。 所以,旧时富豪人家不惜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竞相攀比,踵事增华;贫者也不得不尽力效仿,甚至因而倾家荡产。按照惯例,出殡仪式一般分为辞灵、启灵、抬棺、路祭等程序。 下土 又称下葬,即掩埋灵柩,或将灵柩放入墓圹中。贫穷之家仍然采取掘地而葬,所谓“葬不为圹,但掘地而埋,垒石以识之。”而富豪人家则不惜重金用砖、石或三和土(即石灰、沙、土三者和合)营造坟墓。 近年来,不惜花重金建筑墓之风又起,每座坟墓少者花数千元,多者上万元,互相攀比,甚至有三十来岁预筑坟墓的。城市中有些人虽然火化,但仍有人在乡下购地筑坟以安葬之。 回龙 葬毕,送葬队伍返回丧家,谓之“回龙”或“回灵”,古称“归虞”。许多地方,回龙时送葬者要改装换服。在福州,孝男挂红彩,持灯笼,孝妇穿黑衣,着红裙,其他男性束红带、女性戴红花。 现在一般是取下送葬时扎在腰上的白带,换上红布带,女性头上插花。福安、霞浦等地,回龙时孝眷改换吉服,所谓“脱去麻衣换紫袍”。女儿、媳妇穿红裙袄、红鞋袜,头缠红布带。 做七 做七又称“做旬”、“烧七”、“旬祭”。从去世之日算起,每隔七日祭奠亡魂一次,一般要在49天内祭奠7次,故又称“做七七”。做七习俗各地均有。 服丧守孝 在古代,父母之丧称为“制丧”、“丧中”或“制中”,君之丧为“方丧”,师之丧为“心丧”。凡居父母君师之丧,上至天子,下至庶民,无贵贱之别,都要服丧守孝。福建各地亦不例外。古人认为“事死如事生”,方尽孝道。 服丧守孝时间,依据血缘的亲疏而长短不一,最长的是丁忧(父母之丧)为三年。封建社会还形成了一整套服丧守孝的习俗惯制。在服丧期间,不能饮酒食肉,不能歌舞作乐,不能娶妻纳妾,不能行房事,不能访友做客。 对亲友送来的红白请柬,可不置理。做官的丁忧要去官,回家为父母服丧守孝。除官的丁忧不能赴任,要为父母服丧尽孝。未葬时居服舍,葬后在墓侧搭棚居住,不出庐寝。在服丧的头三天不饮不食,七天内只能喝粥。三年后才能除孝,恢复正常生活。上述礼俗,只有在某些士大夫中得到严格遵守,而在民间并不那么恪守规制。
四、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在推行火葬的同时,积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并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第四条 福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卫生、市容、工商管理、土地、文化、宗教、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布实行。 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死者遗体应当实行火化。第六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医院,须凭火化通知书方可放行死者遗体。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到医院接运遗体。第七条 实行火葬地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和死亡证明火化。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死者遗体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家属自愿要求死者遗体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 寺庙焚化对象限于在本市死亡的佛教僧尼。 寺庙焚化僧尼遗体应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焚化时应当遵守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第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禁止在殡葬活动中燃烧纸屋、冥具及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按照死者的家属或者其单位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不得刁难死者家属,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一般应安放在骨灰寄存处或公墓。倡导播撒、植树或深埋不留坟头等骨灰处理方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立经营性骨灰寄存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市区严格控制建立经营性的公墓。建立经营性的公墓,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寄存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市区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县(市)应当报县(市)民政局批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十六条 在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保护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丧葬用地,加强土葬的管理工作。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并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死者遗体土葬的,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当地乡(镇)、村或者公墓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禁止擅自开山建坟。禁止建造宗族墓、寿墓。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国道及省级公路两侧、闽江沿岸以及旅游风景区、绿化保护带、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为禁止建坟区。 禁止建坟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必须迁移或者深埋。严禁返迁、恢复或重建巳迁移、深埋、平毁的坟墓。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寿衣、花圈、纸棺、木棺、冷冻棺、骨灰盒(罐)、墓碑等殡葬用品、用具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县(市)民政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纸屋、冥具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在实行火葬地区不得生产经营棺木、木龛等土葬用品。第十九条 殡葬管理行政收费、殡葬行业经营性收费,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福州殡葬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福州殡葬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