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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管理办法)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广东土葬犯法吗

       法律分析:土葬是否违法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决定,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允许土葬。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法律依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 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 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 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 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 全部划为火葬区。

       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禁止出售馆木。

       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 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 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 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 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 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 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 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基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

       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寓,埋 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 执行。

二、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推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城管、宗教、卫生、建设、国土、林业、规划、财政、侨务、交通、劳动、社会保险、人事、新闻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第六条 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实行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内容中。市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殡葬管理任务指标下达给各县、区,由各县、区分解下达到各镇(街道)、各管理区(村、居)。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九条 汕头市市区及潮阳市、澄海市均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十条 火葬区的范围: 汕头市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潮阳市、澄海市应按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火葬区,划定的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应占本地区总人口的70%以上。第十一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 外地人员在汕死亡,确有特殊原因需运回原籍办理丧葬的,应持死者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向死亡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办理运尸手续。第十二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医院应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火葬区内在家死亡的人员,死者亲属应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自行收殓和土葬。第十三条 火葬区内人员正常死亡时,遗体火化应有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 患传染病死亡或已腐烂的尸体,应由卫生防疫部门先行消毒后立即火化;非正常死亡或无人认领的尸体,应由公安机关检验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第十五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六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第十七条 火葬区内华侨较多的地区,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汕头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批准,可统一规划建造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营建华侨公墓。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八条 南澳县全行政区域及各县级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县、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

三、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三条 深圳市罗湖、福田、南山区为全面推行火葬的地区;宝安、龙岗区除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指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规划集中土葬(以下简称土葬改革地区)外,其余地区也应推行火葬。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外地人员在深圳死亡的,除确有特殊原因需运回原籍办理丧葬的,应持死者户口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办理运尸手续外,其余应一律就地火葬。 死者为有土葬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尊重其丧葬习俗;但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遗体火化应及时,停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尸时间的,必须经区以上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延长停尸时间的手续。第六条 因患传染病死亡或已腐烂的遗体,由卫生防疫部门消毒后立即火化。非正常死亡或无人认领的遗体,必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后方得火化。第七条 遗体火化应有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八条 推行火葬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运输等方面的帮助。第九条 在土葬改革地区的区、镇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建立土葬公墓。土葬公墓必须按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建造和绿化,并要限定每个坟墓的面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地土葬。 兴办经营性土葬公墓应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广东省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在建有土葬公墓的区、镇内,土葬公墓以外的原有坟墓,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限期迁入土葬公墓或平毁。但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除外。 因建设需要而必须迁移的旧墓,应由使用土地单位登报并向深圳市民政部门申办有关搬迁手续。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内,迁出的遗骨一律火化,骨灰安放在由深圳市或区、镇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骨灰寄存处或骨灰公墓内。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造“寿屋”或“阴阳城”,禁止为活人预先修建坟墓。对已建造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以及当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清理,予以拆毁。对“寿屋”、“阴阳城”中原有的遗骨实行火化,其骨灰可安放在公墓内,或由深圳市、区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葬。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打幡招魂,披麻戴孝,游行送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造姓氏宗族墓或搞姓氏宗族联宗祭奠活动。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外籍华人要求将其在境外或国外去世的亲属的骨灰运回深圳市安葬于公墓的,应向深圳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由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其安葬地点。 外国人或外籍华人在深圳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国外安葬的,由深圳市殡仪馆参照北京国际运尸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要求修复或迁移在深圳市的祖墓的,应向深圳市或区侨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由侨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确需迁移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的祖墓,征地单位在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应通知有关亲属共同商定迁葬地点和方法。第十五条 在推行火葬地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 在土葬改革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深圳市民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得经营。第十六条 深圳市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广东省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和本规定; (二)做好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四)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深圳市各级公安、工商、规划国土、卫生、财政、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四、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 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 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 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 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 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 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 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 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 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 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 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 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在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 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 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 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 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 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馆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 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华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 农村的公益性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 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 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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