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后800元每颗回收。村民于是在自有承包土地上种植经济林木桂花树。(有承包合同
、种树合同、买树发票等。发票时间9月份、10月份都有,因树较多,从湖南运过来的)
2013年5月村民签字量地,政府告知此地将要被征收,村民不可改变土地现状,否则视为抢种抢栽。
2013年7月1日,鸣凤镇人民政府和双利村委会联合发布了公告,公告依据鄂政发[2009]46号文件,村民仔细研究鄂政发文件后,发现政府对于鄂政发文件恶意删减。其中鄂政发文件原文部分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应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鸣凤镇政府发布的公告中,恶意删减了依法告知,并偷换概念为被征地户在“被”确认调查结果后,属于抢栽抢种,征地时不予赔偿。也就是说村民并不享有被告知权,而是直接被政府调查,只要政府说村民是抢栽抢种,就算是抢种抢栽。
2013年8月5日远安县国土资源局突然联合鸣凤镇派出所于晚21:00左右给村民发送
“抢栽苗木限期清除通知”。村民们未曾在承包地范围内看到任何征地公告,也没收到
任何部门关于征地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且栽树时也无任何单位出面制止,栽种时本县林
业局工作人员来查看苗木检疫证,并称证件手续相当合法。反而现政府征收土地时,却
强行给村民定为抢栽抢种。现国土资源局在未经过调查的情况下,联合派出所给各村民
下发了限期清除抢栽苗木的通知,我处向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咨询公告事宜时,其却称
公告并非国土资源局发出。
根据国土资源局发出的通知,村民们种植的价值800多万的经济林木需要在七天内移
植完毕,否则将强征强拆。现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已全部被征收,村民们根本不知该移
往何处,政府也不给予解决,对村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讨回公道,村民找相关单位给予解决处理,鸣凤镇龚书记(据说镇政府3把手),
征田办公室(与我方签订征田协议),以及鸣凤派出所(曾在国土资源局发通知前来村
民家中做口供,并协助国土资源局发通知给村民),三个单位都让我们直接找县长,并
一直称此次关于地上附着物是县长亲自领导的专班作为案子调查的结果。
迫于无奈,2013年8月6日,村民找了两位代表去县政府,告知接待人员我村村民对
于国土资源局发出的通知中,“2012年10月10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有疑问,接待人员
称县长正在开会,不予接见。后接待人员联系搬迁办王主任及鸣凤镇龚书来为我们做解
答。我处要求两位负责人出示公告,王主任拿出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由鸣凤镇政府发
出的《公告》,我们要求其盖公章或者给我们签名字也行,其拒绝。其并一直强调公告
他们已经发到下级单位,我处询问其对于下级单位不张贴公告等执行不到位情况是否具
有监督管理权,其称他们正在调查,可结果不会告诉我们。并称他们都有充分证据,让
我们也准备我们的证据,等对薄公堂时他们会拿出他们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如果我们没
看到公告让我们自己去调查取证。我处再次询问其公告如果没有张贴,没有公知,能否
称其为公告,我村村民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若因某位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损失由谁赔
偿,其称会适当给予赔偿或者为我村村民联系买家,我们只想要一个公平待遇,国家三
令五申征地时流程及补偿标准应公开透明,而我村村委及相关单位却一再推脱,阻拦,
请问政府办事单位就是这样为老百姓处理事情的么?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么?
鸣凤镇南门村村民两年前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抵抗政府及开发商强征强拆的过程中
,曾采取自焚行为,并因此得到了大量赔偿金。我村村民(几十户)对此事议论纷纷,
我想政府也知道村民此为下下策,谁也不希望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可在抵抗政府不公
正待遇时,村民作为弱势群体,为了保证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失,他们能做的还能有
什么呢?此次征地行为本来就是商业行为,作为农村村民,种地是自己的本分,很多村
民种了一辈子地,当村委需要征收并作为商业用途时,村民也是毫无怨言,拿出自己经
营多年的土地,而这种恶意诽谤的行为,望相关单位能予以重视并给与解决,真正做到
为人民服务。
另:与村委会签订的征田协议中,村委会称无经营权证,安置补偿费拿出去与集
体分配。这其中82年分田时,这些户已放弃了土地经营权,集体并给他们补偿了新的土
地,我们承包户经营约24年后,却无安置补偿费,是否合法呢?
山林的补偿标准更是远远低于公告(8月6日去县委拿到的公告)中的补偿标准。
公告中集体得5000多,个人得20000多,而我们只得到3000多,不到十分之一。有无固
定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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