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之书

诞生于2010年,专业的公墓陵园管理系统、网络祭祀系统。

金溪县法院枉法 为何如此霸气:金溪县祭祀

金溪县法院枉法,为何如此霸气

   08年1月,金溪县兽医局进行体制改革,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制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这次兽医体制改革中,因兽医局漏报本人名单,把本人排斥在体改之外。兽医局邬局长当时说是因工作疏忽,会给本人补报上去,可后来又说本人已被除名。不在改革范围之内。邬局长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为澄清事实真相,5月4月我向县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请求认定本人没有被除名,与兽医局人事关系存继的事实。可仲裁委认为本案是兽医体制改革中的特殊事例为由不予受理,作出金人劳仲不字[2008]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特殊事例”指的是什么内容?特殊在什么地方?为什么特殊事例就不受法律保护?该通知书没有适用法律,属枉法决定。本人对该决定不服,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人与县兽医局人事关系存继的事实。5月27日金溪县法院作出[2008]金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对该案定性错误。本人起诉的案由是请求确认本人与兽医局人事关系存继的事实,那么,案由应该是人事关系纠纷,而裁定书则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纠纷,改变了本案的性质和审理方向。这是审判员胥肾武的故意行为,一个法官不可能不知道如何给案由定性吧?可胥贤武为什么要改变案由性质,其用意何在?

  1、认定事实错误。裁定书认定为:丁茂瑞与金溪县兽医局兽医体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认定事实就这么一句概念上的话,没有说明具体情况。你说兽医体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那么请问:兽医体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用工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特殊现象具体特殊在什么地方?这都应该说明的呀!没有具体事实只有概念语会有说服力吗?难道胥贤武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是这样认定事实的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胥贤武法官会不知道吗?我起诉的目的只是要确认本人与兽医局人事关系存继的事实,这和用工制度又有何关联?为什么要东拉西扯不着边际呢?这是在玩弄老百姓还是在玩弄法律?其用意又是何在?

  2、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书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适用这条司法解释符合事实吗?这条明明写着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那么请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仲裁了那些事项呢?为什么不对仲裁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呢?是因为底气不足吧?胥贤武法官明明知道仲裁没有受理,没有受理又那来的仲裁事项呀,你这明明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啊!

  同一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胥肾武法官会不知道同一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会不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吗?非也!他是要蓄意制造冤案,没有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故意剥夺本人的诉权,使本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用意何其恶劣!我就弄不明白,法官执法犯法为何就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就没有人能管得了法官吗?《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四十条规定: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胥贤武法官故意执法犯法,作出枉法裁定,制造冤案,剥夺当事人诉权,使本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本人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对胥贤武进行法律制裁。

   法院被视为正义的守护神,司法成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对个案的裁决,执行,不仅是在定纷止争,更是在纾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而不是制造更大的社会矛盾。如果司法救济渠道遭到淤塞,正义将不复存在,社会就将重陷“以血还血,以暴制暴”的野蛮和血腥。抚州爆炸事件就是司法不公的结果,钱明奇用生命向社会呐喊“还我社会公平正义!”难道你们就没有听到这样的呐喊声?难道你们还没有被这爆炸声所警醒吗?是不是还要制造更多的冤案,还想听更多更大的爆炸声呢?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 Copyright By 生命之书.Some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生命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