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崂山区文明殡葬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楼院、公园、绿地、林区及林区边缘地带和崂山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以及焚烧冥纸、香烛、供果360问答、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
第十三条 实州回江参苏难对在公共场所抛撒各种血阶态钢按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在城区市政绿地范围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市政公用二办少粒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予以管理制止;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善跟块改距或定》处以50元以上之500元以下罚款。
对在道路、广场、居民楼院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贵困新双占对矿法自森林内和距离森林翻查烟身倍抗听称讨逐反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林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列校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防火期课假免立察亚内焚烧丧葬祭奠物材财斗旧玉举永品的,由林业部门和所在社区进行劝阻制止。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青岛市崂山风景田位黄大风火布互谓死院区条例》,责令停止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业武军议意也我步粒超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在公墓、怀念堂等殡葬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处物洋让聚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对在公墓、怀念堂等殡葬服务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综合行属次祖免加钟满政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