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管领导马中翔(前理事长)和宋茜(昌图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乱用职权,出于某种目的,刁难病假休养的当事人,违法扣押当事人病假期间的工资(住:此期间当事人工资已经记入工资表,并存入个人银行卡后,银行卡被扣押)。当事人由于两次讨要工资未果却惹来主管领导报复性的打击陷害。随意捏造事实陷害当事人,以当事人2004年以来长期矿工为由,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被迫向昌图县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诉,2009年9月,单位的答辩意见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拒绝接受调解。2009年11月,昌图县劳动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当事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并裁决单位向当事人补发2008年2月起至上班为止期间的工资。
马中翔和宋茜觉得阴谋陷害没有得逞,再次实施阴谋陷害,公然否认当初同意当事人休病假的真实事实,以当事人当初休病假未经单位同意为由,恶意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审法院由于忌惮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宋茜的昌图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身份, 2010年2月作出判决,错误认定当事人2008年2月以来长期旷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010年7月1日,当事人夫妇二人到县联社理事长宋茜的办公室找她,求证当时单位批准休病假,可现在却否认该事实的原因时,宋茜称:“这个事吧你想,我不可能说我承认你请假的事实,恢复你就是说补发你病假工资,这是不可能的,为啥不可能呢,我承认你事实,补发这些工资,那么我就是承认你这个是合法的了,对不,在法律面前那肯定就是…,那就是自己打自己嘴巴了,这个事我肯定是不能做的,对不?这个你们都非常清楚。”(有录音为证)
2010年2月,当事人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对本案再次审理,2010年8月终审判决,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确认当事人与昌图联社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终审判决后,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向单位要求归还被扣押的病假工资和被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并将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开的诊断书交给单位,可宋茜仍然违法拒绝支付工资,并说,如不上班将要再次解除当事人。无奈当事人带病坚持工作。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已多年,明知拖欠工资是违法的,身为昌图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宋茜为何还要以权抗法,这正验证了2010年5月18日,她在她办公室对当事人夫妇二人说过的话,宋茜说:“这劳动法你打赢了你也执行不了,民事官司法院执行了吗?所以说现在中国的法律啊,唉呀!我说一句不中听的话权大于法吗,知道吗?你们想跟有权人对话,你拿啥对话,啊!?别那么做没用……”(有录音为证)
这是利用公权力对职工实施迫害的行为,明显是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正常管理行为。
长达15个月的痛苦维权经历,面对单位领导2年以来的一系列卑劣行为,加之昌图法院如此枉法判决,由于当事人患严重疾病身体虚弱,这样大大增加了维权所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在维权期间承受着无比委屈、焦虑、郁闷、愤怒等精神折磨,2010年2月,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抑郁症伴焦虑症;2010年8月27日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1. 抑郁症;2. 惊恐发作。处理意见:1. 药物治疗,加强监护;2. 建议休息一个月;3. 门诊随诊治疗,必要时住院治疗。宋茜等人的行为已给当事人的身心带来及其严重的伤害…。宋茜等人要为此负责。
由于宋茜等人渎职侵权、恶意陷害以及恶意拖欠当事人长达三十一个月的工资,如今当事人仍然过着被压迫、被剝削、被欺凌、被刁难、被屈辱、没有人权、没有尊严、长期遭受着精神折磨。
希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依法解决问题。为当事人讨回公道。在此也恳请新闻媒体支持和关注。
如需核实材料请拨打当事人电话:1394021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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