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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法院八道壕法庭大门朝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黑山县烧纸

黑山县法院八道壕法庭大门朝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发帖人在1987年,被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八道壕乡煤矿录用井下矿工,1989年,在井下工作时砸伤,经医院诊断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经八道壕乡人民政府确认发帖人属工伤,给我每月工资45.90元,营养补助150元,卫生纸.取暖费.药费等每月350元,两名护理人员工资每月每人180.50元。(八道壕乡和八道壕镇合并,统称为八道壕镇人民政府)

  高位截瘫,不同于跌打损伤和骨折,高位截瘫导致的脊髓损伤不仅会导致病人运动功能障碍,失去行动自由,而且存在感觉、呼吸、排便等多方面肌体功能障碍,经常会发生压疮、尿路感染、大小便失禁、肺部感染、败血症、肾功能衰竭以及肢体痉挛等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可以说高位截瘫引起的脊髓损伤患者终生都在和各种并发症作争斗。任何并发症随时都可以终止脊髓损伤患者的生命。工伤以后,我就一直饱受着压疮、尿路感染、大小便失禁等多方面疾病的折磨,经常发高烧,常年靠吃药来维持生命。饱受着身体和精神上带来各种痛苦。

  在这些年发帖人的工资都没有调整过,可是物价不断上涨,无法请到护理人员,维持不了自己的基本生活。镇政府拒绝给发帖人做工伤伤残鉴定,拒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费用,发帖人为了维护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诉讼。

  发帖人与被告锦州市黑山县八道壕政府工业办就发帖人提高伤残待遇纠纷一事,在2013年8月30日发帖人拿着劳动争议仲裁院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依法到黑山县法院八道壕法庭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在9月4日八道壕法庭陈宏利庭长通知我,不给立案,理由是我没有伤残等级鉴定。我要求陈宏利庭长依法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给我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陈宏利庭长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只能口头告知。

  1. 黑山县法院八道壕法庭不给我立案理由是我没有伤残等级鉴定,这个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反《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需要受理。

  2.法庭口头告知不予立案,《新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口头告知。口头告知是违反《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需要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黑山县法院八道壕法庭陈宏利庭长违反《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黑山县法院八道壕法庭陈宏利庭长执法犯法,肆意剥夺我的起诉权和上诉权,陈宏利作为法庭庭长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法庭用各种借口不予立案,不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告知函,拒不履行合法的告知义务,这是严重违法,当执法人员不守法,我们拿什么捍卫自己的权利??????

  发帖人:李静军

  2013年10月24日

  我的电话:1594069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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