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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特克斯县公安局涉嫌剥夺受害人不服伤情鉴定申请权:特克斯县祭祀

——特克斯县检察院公诉正在申请伤情重新鉴定案件涉嫌失职

  于国福有话说

  核心提示:2012年8月25日,案件发生在被国家列为严惩一切暴力案件发生的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地区。案情:一个怀抱着不满4岁小孙女的人,被另一个手持菜刀的人,手持菜刀对其手臂、胸部、背部连砍了十七刀(见附件:受害人伤情照片),致其当场倒在血泊之中,小孙女被吓得魂不附体,行凶人逃之夭夭。案发后,凶手涉嫌行贿办案官员,企图为其隐瞒和毁灭证据,结果受害人重伤被鉴定为轻伤,受害人不服鉴定结果,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在此期间主管案件公安局违反法律程序,把一个正在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涉嫌审查失职在申请伤情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就进行案件公诉,造成重伤致严重残疾案以轻伤案件判决,这无疑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严重责任,他们公然挑战国家《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蓄意制造重大冤假错案,破坏新疆社会和平稳定,为什么至今逍遥法外没有被追责?造成受害人及亲属为了依法讨回公道,借债20多万元,历尽千难万险多次来到北京信访,却遭到特克斯县政府的打压,为什么特克斯县党、政官员不听一听民声,看一看案件冤情??反而对合法信访人打击报复???受害人怀着一连串的疑问,求助笔者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呼吁,寻求高层的监督和法治正义。

  事实经过与证据:

  经过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是:在案发后,受害人因伤住院救治25天花费3万多元,因无钱继续治疗而出院,凶手逃离现场后,不顾受害人死活,为逃避罪责而涉嫌行贿寻求办案官员保护,其客观事实及证据分别表现为:1、凶手拒绝支付因其行凶行为造成受害人医院救治及支付医疗费——涉嫌钱权交易报复受害人;2、客观事实证明受害人伤情已经达到重伤程度,而主管办案的特克斯县公安局特公刑鉴通字【2012】07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见附件:第一组证据)证鉴定为轻伤;3、受害人及家属不服鉴定结论正在申请重新鉴定期间,在案件主要证据不全的情况下特克斯县检察院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凶手)…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见附件:第二组证据“判决书第2页”)’这样的起诉书公诉内容,明显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诉讼规则》及《刑法》等相关规定,公开限制法院依法公平判决;4、特克斯县法院把凶手涉嫌行贿,勾结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人员,隐瞒(把特别残忍的连砍受害人17刀的事实以‘数刀替代’)、毁灭证据(把行凶造成受害人重伤客观事实鉴定为轻伤)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判决为‘自首…认罪态度好,具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见附件:第三组证据“判决书”)’。

  求助与核实:

  2014年1月27日,笔者接到案件受害人杨宗保亲属的电话,经过对求助人通过担保证据,笔者及时的对案件的发生分别向新疆特克斯县公安局辖区派出办案所民警、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进行核实(同步录音录像),据核实的结果证明案件存在。为此,笔者受受害人及亲属委托,根据提供担保证据,依法代理对案件的发生与相关处理情况,造成的结果,发表公开评论进行舆论监督。

  一、根据客观事实与担保证据,对刑事部分依法发表舆论监督评论如下:根据受害人提供客观案情经过及担保证据,证明受害人被凶手故意伤害用菜刀连砍17刀客观案情经过及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伤情为重伤真相(见附件:第四组证据“重伤鉴定通知书”)和双手大部分功能丧失的伤残程序等级为VI(6)级(见附件:第五组证据“残疾鉴定书”)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二(二)相关规定,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受害人受伤害残疾程序为‘严重残疾’”从凶手对受害人连砍17刀的情形可见行凶(超过10次),应依法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以及行凶后拒绝支付救治受害人的医疗费,完全没有向受害人请求谅解的态度和悔改表现,不能得到受害人的原谅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从重处罚。

  二、根据客观事实与担保证据,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依法说明如下:根据受害人提供担保证明受害人被凶手故意伤害用菜刀连砍17刀及伤情程度鉴定意见受害人伤情为重伤和双手大部分功能丧失的伤残程序等级为VI(6)级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应分别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主张: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残疾赔偿金额=伊犁州地区农民年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3、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或2012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误工时间;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5、后续赔偿治疗费50000元;6、鉴定费赔偿金额=以事实开支为准;7、交通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以事实开支为准;8、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9、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40元×住院天数。

  三、根据本案相关客观事实及事实证据,证明本案办案民警、检察官、法院涉嫌渎职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责任人及部门应根据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根据求助人授权委托,根据其提供担保证据,依法对相关客观事实及已经具有相互印证的证据,经过打电话对办案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法院法官进行核实,依据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公开评论,进行舆论监督,希望引起辖区党、政行政官员重视,及时依法监督公、检、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早日合法处理案件及存在的争议,还受害人以公平、公正,保障新疆伊犁州地区警民团结和平稳定局面。届时笔者将根据案件发展,跟踪结果。

  于国福有话说

  电子邮箱:1287274393@qq.com

  2014年2月6日於北京

  附件:

  A、部分,本案相关证据:

  第一组证据“《鉴定结论通知书》”,共一页(扫描件);

  第二组证据“判决书第2页”,共一页(照片);

  第三组证据“判决书”,共四页(照片);

  第四组证据“重伤《鉴定意见书》”,(照片);

  第五组证据“伤残鉴定意见”,共一页(照片)。

  B、部分,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需要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摘要)

  二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可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要)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摘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可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可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可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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