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8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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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残疾军人最新优抚
尽管时间还早,但是2018年(2017年10月-2018年9月抚恤金年)残疾军人(伤残军人已经在12年前已经作古)抚恤全还会上调的。理由就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事实上从2004年10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起,民政部编制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依据国家统计局每年4月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年度工资,决定因战一级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两者等同),尔后再是依据等级、伤源递减抚恤金标准的。对此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有相当的研究和统计(以下就是2004年-2006年的国家抚恤金标准):
今年国家两会的已经确定了经济增长预期目标(GDP)定为7.5%左右,2016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GDP)比2015年增长6.7%,随之上一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年度工资也会同步增长,我们残疾军人抚恤金也会每一年水涨船高的递增。
二、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8修订)
2018年山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政军民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各地要把这一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管理。对军地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协商,妥善处理。 (二)对部队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三)对部队经营的经济、社会效益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立项,金融部门应在贷款资金上予以扶持,各有关部门在技术、管理、信息、人才引进及生产流通等方面积极提供方便。部队办的家属工厂、服务社、副食品生产基地,在税收上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照顾。 (四)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的正常供应。对**粮油在质量品种上予以优先保证,落实粮价补贴政策;生活用煤、用水按计划标准保证供应;对驻军用电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五)不论国家投资还是地方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军用车辆免费通行。 (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努力减轻部队负担。 (七)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站应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开设军人候车(船)室。服务行业,要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八)支持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在“双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士兵和先进连队的,按照鲁政办发〔1995〕6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物质优待和荣誉奖励。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认真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得与其相违背。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国家按照基本标准抚恤的基础上,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适当提高定期抚恤标准;要适当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经费,提高定补标准,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标准与当地群众人均收入同步增长机制,认真落实省规定的优待标准,按时兑现优待款。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要继续贯彻落实鲁政办发〔1995〕78号文件。 (三)对在乡烈士的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负义务工,不得对其摊派各种集资。 (四)教育部门对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予适当照顾。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 (五)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六)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但对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领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七)对在企业工作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企业用工优化组合时,应优先安置好,暂不能上岗的要保障其生活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八)现役军*夫*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优先安排,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九)各地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治病等困难,纳入社会保障统筹规划,优先解决。要保障优抚对象有住房,无危房、漏房;要建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治病难;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确保他们与当地人民群众同步实现小康。 四、妥善安置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中央、省属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订规章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 (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进行安排。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和长期 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长期从事飞行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应予以适当照顾。 (三)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各用人单位不得对当年接收的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企业启动资金”等费用。 (四)新建扩建单位、适合退伍军人就业的行业、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安置退伍士兵。 (五)按照国发〔1993〕54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退伍士兵在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养老保险、工资、住房等方面的待遇。凡分配的退伍军人,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 (六)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退伍军人,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要多渠道筹集分散供养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建房资金,财政部门要予以适当补助。民政部门要按时发放抚恤、护理费,保障其生活。 (七)民政、劳动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积极探索改革安置办法,确保退伍军人安置计划及时下达和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到位。 (八)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有条件的地方应创办退伍军人培训基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各用人单位在向农村招工或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九)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子女、配偶,各地、各单位必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十)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要按规定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费应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一)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单位应在选点、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三、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新规定是什么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病故军人遗属指的是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病故军人遗属是“三属”之一,是国家优抚对象。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四、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进行捐助。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以外,由县级以上政府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二章 抚 恤第七条 三属和残疾军人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享受国家及社会给予的政治荣誉和抚恤。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凭批准、确认机关通知,对三属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仅限一人持有,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持证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批准、确认机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多子女的由长者持有。 无前款规定对象的,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兄弟姐妹中的长者持有;无兄弟姐妹的,不予核发。第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由收到军人牺牲或者病故通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照国家标准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符合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全部定居境外且原居住地户籍已注销的,由死亡军人生前所在部队驻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第十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对象的,不予发放。 同一顺序中的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按照死亡军人所立遗嘱发放。没有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同一顺序遗属人数等额分配。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三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牺牲、病故时,因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等原因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现年收入低于当地同类抚恤优待对象抚恤标准,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核准后,自下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子女超过十八周岁但患有残疾或者在国家统招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为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发放,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后,继续履行军人生前赡养、抚养义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不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取消定期抚恤金。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8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8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