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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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21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为33860元/年。而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2.2021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标准调整为29080元/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16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3.2021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标准调整为27360元/年。4.2021退伍红军抚恤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7396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7396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3370元/年。5.202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①一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②二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③三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④四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 ⑤五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⑥六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42360元/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⑦七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32200元/年,因公28820元/年。⑧八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20330元/年,因公18610元/年。⑨九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16890元/年,因公13560元/年。⑩十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11860元/年,因公10140元/年。注意:以上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拓展资料】2021年优抚对象抚恤具体上调了多少? 1.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上调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是2000元一个月,从今年8月起,每个月可以领到2200元。2.农村老党员抚恤上调标准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上调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4.农村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5.生活困难退役人员补助标准
二、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优抚对象抚恤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原发放抚恤金标准已高于2022年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二、“三属”抚恤金
烈士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610元调整到476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128元调整到4291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693元调整到3814元;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859元调整到2962元;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发放标准2703元调整到2777元,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546元调整到2592元;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五、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六、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七、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八、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原护理费标准已高于2022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2022年1至9月份上述人员所提标的经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次性予以补发,10月份开始按调整的标准发放。
九、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
龙湾区征集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原标准37796(元/年),新标准44574(元/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为2020年入伍义务兵,2021年春季、秋季入伍义务兵。艰苦地区优待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温龙政发〔2020〕18号)执行。
三、优抚金最新标准?
一、2023优抚金最新标准是多少?附最新优抚对象抚恤标准一览表!
1.残疾军人抚恤金:
一级残疾因战补助116240元/年,因公补助111560元/年,因病补助106900元/年;二级残疾因战补助105220元/年,因公补助98770元/年,因病补助94190元/年;三级残疾因战补助92320元/年,因公补助85970元/年,因病补助79770元/年;四级残疾因战补助75670元/年,因公补助67680元/年,因病补助61620元/年;五级残疾因战补助是59100元/年,因公补助51200元/年,因病补助47110元/年;六级残疾因战补助46170元/年,因公补助43290元/年,因病补助36230元/年;七级残疾因战补助34780元/年,因公补助30840元/年;八级残疾因战补助21960元/年,因公补助19910元/年;九级残疾因战补助18240元/年,因公补助14510元/年;十级残疾因战补助12810元/年,因公补助10850元/年。
2.烈属抚恤金
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是369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是314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是29280元/年。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36370元/年。
二、2023年带病回乡补贴多少?
1.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1)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2)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3)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1)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
(2)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
(3)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四、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 我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确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应确定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市(地)民政部门审批。 《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通知书》,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持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以前死亡的军人,执行其死亡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包括志愿兵、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条 《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应按下列顺序发给死亡军人家属: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下同)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三)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可以由家属自行商定;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证明书发给父母,一次性抚恤金各发50%; (四)没有父母、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第十一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事*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计算,不得累计折算。 在服役期间立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二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规定的条件,经其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家属是孤老或孤儿的,定期抚恤金按规定的标准增发20%。 革命烈士家属已经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不另享受定期抚恤金。第十三条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由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开始发给。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金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金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