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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建立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军人军属抚恤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安置,以及对侵*军*军属劳动保障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子女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优待工作; (四)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驻军部队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军*军属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和农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解审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纠纷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予以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办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危害军人军属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第七条 省**、*分*(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强军兴军拥军先进典型,弘扬拥军优属良好社会风尚,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军人军属的荣誉和人格尊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诋毁、侮辱、诽谤军人形象,贬损军人名誉。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和烈士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军属,在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光荣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省统一确定的样式制作。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祝贺慰问军属。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事*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战区(原大**)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对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军人以及烈士,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入志标准将其载录地方志。 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悼念和褒扬;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八一”建军节等重大纪念活动,应当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出席。第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4修正)

       有,各地方不同。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三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扩展资料:

       抗美援朝。

       3年炮火硝烟,5次调兵鏖战,那年,那月,许许多多十几二十岁,在有些人眼中还是孩子的年轻志愿军战士步入朝鲜战场,先后约有240万志愿军指战员赴朝参战,70多万民工民兵赴朝支前,在装备差异巨大的无数次战斗中,有的连队整建制的在猛烈炮火中共赴光荣。

       就是在这里,他们身裹单衣,嚼着炒面就着冰雪,用刚刚脱离“小米加**”的“骡马化”,和装备精良的17国联军“机械化”进行了一场震惊世界的战争奇迹。

       中国人民志愿军38军“郭忠田英雄排”在三所里对阵美军1个营,以0伤亡消灭215名美军官兵。刘光子,一个普通的志愿兵战士,在1951年4月的第五次战役中,独自擒获了近100名英军战俘。

       志愿军188师用**打飞机,1日内击落击落美军飞机5架,击伤13架,开创我军**击落飞机的最高纪录。飞行员罗仓海1分钟内击落3架美战机,创造了世界空战史的奇迹,至今无人能破。

       飞行时间只有200小时的张积慧,击落了飞行时间3000多小时,二战中击落希特勒纳粹德军战机50多架,可谓王牌飞行员的美军飞行员戴维斯。

       三年的战争志愿军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战争史上的奇迹,强大的联合国军并不愿意向中国认输,双方在三八线附近打打停停,谈谈打打僵持不下。

       正如***说的那样,一直打到完全胜利,这场战争一洗近代百年来的中国所遭受的耻辱,中国人民夜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20万英烈从此长眠异国他乡。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三、有人知道以前抗美援朝老兵复员过世后其配偶的补助政策和标准吗?

       按照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复员军人遗孀能够领取生活补助。

       对于抗美援朝志愿军军人中的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扩展资料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死亡后,其配偶按照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超字数)

四、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法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助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奖励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军人,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发展生产,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证明书持证人为一名。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核发: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证明书持证人确定后,发证机关不再更改持证人。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放证明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依照《条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依照《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下列顺序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中的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同一顺序遗属人数等额分配。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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