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建国前工人死亡抚恤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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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老工人丧葬费国家规定是多少
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
以江苏省为例: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1、丧葬费,从2012年3月1日起为6000元。
2、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从2012年10月1日起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扩展资料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
二、建国前老工人丧葬费最新规定
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扩展资料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三、1983年以前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有什么规定吗?国家有这样的文件吗?
有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孟祝飞老人咨询,关于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否有新规定,老人希望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解答。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解释,
根据黑人保发[2010]150号文件规定,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待遇如下:
1、凡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中的建国前老兵,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50元,并列入增发基数。
2、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标准6000元基础上再增发4500元。
3、以上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所在的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应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对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予以解决。
扩展资料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从2011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其他问题
1、资金来源。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统计资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时一同发布。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参考资料来源:
四、建国前老工人丧葬费最新规定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国前工人死亡抚恤金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建国前工人死亡抚恤金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