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2017年抚恤金提高多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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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没段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枯态誉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闭明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二、2017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提高多少?
肇庆怀集县【调整抚恤标准】 全市2次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6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肇府办〔2006〕72号),从7月1日起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总体增幅达41%。“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标准,按居住在城镇与农村和属别的不同,最高每人每月不少于470元,最低每人每月不少于38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最高每月600元,最低每人每月不少于28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8月,市民政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肇民〔2006〕150号):一是在2005年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抚恤补助标准,其中城镇烈士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5元,农村烈士遗属每人每月提高4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35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55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35元;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8元。二是在肇府办〔2006〕72号文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镇烈士遗属、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城镇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肇府办〔2006〕72号文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为:烈属抚恤标准农村每人每月420元,城镇每人每月70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每人每月400元,城镇每人每月656元;病故军人遗属农村每人每月380元,城镇每人每月617元;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每人每月282元,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达到65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最高达到每人每月200元。肇民〔2006〕150号文还规定,自2006年元旦起,提高全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自7月1日起,提高非在职残疾军人的生活补贴标准:一至四级,每人每月223元;五至六级,每人每月178元;七至十级,每人每月148元。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原标准提高后标准对比提高数额一级因战11200 14560 3360因公10800 14040 3240因病10440 13570 3130二级因战10080 13100 3020因公9600 12480 2880因病9200 11960 2760三级因战8960 11650 2690因公8400 10920 2520因病7800 10140 2340四级因战7280 9470 2190因公6600 8580 1980因病6000 7800 1800五级因战5600 7280 1680因公5040 6550 1510因病4560 5930 1370六级因战4480 5820 1340因公4200 5460 1260因病3600 4680 1080七级因战3360 4350 990因公3000 3880 880八级因战2240 2880 640因公1920 2480 560九级因战1680 2180 500因公1440 1870 430十级因战1120 1460 340因公960 1250 290
三、国家在2017年对伤残军人有些什么新政策?
国家在2017年对伤残军人新政策是: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款,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同时规定,残疾军人、患慢**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事*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此外,草案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扩展资料:
伤残军人的认定:
1、“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2、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
(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本条所称的“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四、2017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提高多少?
各地标准不一样,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上调标准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4.4%。各类抚恤补助金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下图)
扩展资料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相关精神,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399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批复精神,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
二、适用范围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义务兵。
参考资料:(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7年抚恤金提高多少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2017年抚恤金提高多少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