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村吴某某既不愿拆迁,也认为赔偿不合理。因而要求拿回其子擅自签署的初步拆迁协议,可拆迁办金松称“协议是不会让你拿回去的”,吴组长则称“在审核中拿不回来”,就是不退还。
为此,多次向12345反映,及拨打瓯北街道领导(包括潘书记)电话反映,可一直推脱、敷衍,至今无果……
请问身为永嘉县委常委兼瓯北街道党工委书记的潘书记:
协议是双方的一种书面约定形式,你方还未签字,即未生效,凭什么不让拿回?即便你方签字,因非产权所有人签名也是无效的,为何不让拿回?
作为政府部门,不能不讲道理,作为行政首长,也不能不讲道理!
特公开要求速速退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