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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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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军人抚恤优待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在我国,军人保家卫国,捍卫祖国荣誉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既然他们在第一线战斗,那么难免受伤。通常,国家对于伤残军人的待遇和抚恤金是如何规定的呢?我,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解答。一、伤残军人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二、伤残军人抚恤金按照民政部出台的最新规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伤残军人的待遇及抚恤金相关问题,我国对于军人有许多优惠政策,这是因为,无论是战斗人员还是非战斗人员,他们的都是为保卫祖国安全、保卫社会安定夜以继日的训练着,他们值得尊敬,也理应有较好的待遇。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事*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1985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经商得民政部同意,现将《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仍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公负伤残的税务人员给予评残和抚恤,是党和国家对广大税务人员的关怀和鼓励,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做好这项工作。附件一: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历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一、税务部门的国家事业编制人员,在从事税收工作期间因公负伤致残的,可按本规定给予评残和抚恤。二、评残条件参照原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抚恤标准按现行《在职革命残废军人因公残废的残废金标准》执行。三、税务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一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标准评定残废等级,填写 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 ,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发给 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残废抚恤* 。四、残废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残废等级和规定的残废金标准,于每年一月、七月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全年残废金的一半。凡在下半年被批准评定残废等级的,领取半年的残废金,发放的残废金在 税务事业费 科目中列支。五、伤残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残废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本人凭残废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残废金;调出税务部门的,残废金仍由本人原所在的税务局发给。六、在本规定发布以前的符合本规定的因公残废人员,可按规定进行评残,残废金从批准之月起发给。对于已调出税务部门的原税务工作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在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原所在的税务局负责审查、评残,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发给残废金。七、《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残废抚恤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八、本规定的解释,属于财政部。

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事*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第三章 伤残抚恤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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