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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援朝军人抚恤金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抗美援朝军人抚恤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抗美援朝老兵每月待遇

       抗美援朝老兵每月待遇是因每个地方不同而不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以参加过抗美援朝退伍老军人的名义,对其去世后有安葬费或抚恤金的,是民政部门的事情。民政部门对于抗美援朝复员军人去世后遗孀没有任何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一)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二)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三)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 (一)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二)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抗美援朝老兵死后家属补助标准

       参加抗美援朝的老兵、抗美援朝老兵去世,国家有何补贴?对于抗美援朝老兵有三类对待的政策。一、抗美援朝老兵属于离休干部的,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二、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前、部队实行供给制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在老复员军人病故当时由民政部门予以一次性的生活补助;三、对于1954年11月1日后、部队实行义务兵制度时期入伍的退役军人,那就是只有社保对于一般职工、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了;民政部门那是一无所有的。

三、抗美援朝老战士的补贴是多少

        抗美援朝老战士的补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

        资料链接:

        1、我国《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老兵的相关待遇和依据》中发(1983)54号文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规定;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对相关抚恤和补助标准介绍如下。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一级:因战14560元,因公14040元,因病13570元。

        二级:因战13100元,因公12480元,因病11960元。

        三级:因战11650元,因公10920元,因病10150元。

        四级:因战9470元,因公8580元,因病7800元。

        五级:因战7280元,因公6550元,因病5930元。

        六级:因战5820元,因公5460元,因病4680元。

        七级:因战4350元,因公3880元。

        八级:因战2880元,因公2480元。

        九级:因战2180元,因公1870元。

        十级:因战1460元,因公1250元。

        (二)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4980元(城镇),3120元(农村)。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620元(城镇),2940元(农村)。

        病故军人遗属4260元(城镇),2760元(农村)。

        (三)生活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140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0200元,红军失散人员3360元。

        3、中宣发(2007)9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 *** 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列烈属等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缴费 ,在乡的务农的复员军人可有当地的民政部门主动帮助纳入新农合并按规定缴费.

四、抗美援朝老兵死后家属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事*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抗美援朝军人抚恤金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抗美援朝军人抚恤金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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