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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法院违规判案之一:吉木乃县祭祀

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法院违规判案之一

  吉木乃县法院副院长董洪旭任审判长审案,以关系及感情判案,他们靠吃、喝、要、审案,乱用法律条文。下达的判决书牛头不对马嘴,把一份假伪造清算作为判案依据,我方提供被告详细住址都写成原起诉书错地址,把公司董事长随便换人,判决书中的受理费、公告费,他们随便填写,我交了2640元,而判决书中只有2015元。剩余的钱那里去了,这样的判决书我第一次见到,这样的审判长还被提升为副院长,真是靠关系提升的吧。

  判决书中使用法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否定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官:我有被告出据的欠款证明、收货清单并盖有公章。怎么是我不能提供证据?他们得了对方好处,把一份所伪的“清算帐目” 说成真的。

  清算帐目中:

  1. 全年总营业收入只有卖给城建局的收款,其余收入呢?

  2. 卖给阿勒泰市绿园林公司地面石材规格500*300*40铺在金桥商场对面河道边凉亭处。

  3. 县政府办公综合楼前台阶石材42636元,收入那去了?

  4. 给县政府做界碑、刻给各户加工台面板、窗台板、石碑、收入那去了?

  5. 2006年11月6日石汇公司我箅加工费出欠条206010元,不是证据吗?

  6. 2006年11月6日石汇公欠我从福海县拉去的拐石款10546元。

  7. 2006年11月6月石汇公司出据加工各种石材库存统计表,按照合同单价合计欠款265536元。

  以上这些条子不是证据吗?因为我没有给他们送钱,因为我是外地区的,天高皇帝远他们胡乱判,我也不能长期在吉木乃县,所以他们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吉木乃县法院的副院长董洪旭、审判员王俊杰审理的【2009】吉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此案从起诉到判决长达一年之多,他们最后把判决书日期往前写了。

  1、 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证据为4页,是用同样纸入张和同样笔迹,清箅账目载明了四个问题,而最后一页是继前三页而说明的第四个问题是对同一事实的叙述,符合逻辑关系。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硝认。而这几位高级法官只看几页纸,而不看其中内容,我见到一页让我签字是说收取外债,怎么收,收后怎么分配。是否公司帐目已清算完毕了吗?

  2、关于公司注销问题,我没有签字是他们代签的,按照董审判长判决书中所说我占公司股份30%,无权过问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二巩是兄弟,郭瑞明是二巩妹夫、姐夫,只有我一个外人,也就是一巩给他们送钱后想怎么让法官怎么判都行。

  请问董院长、王俊杰二位黑法官,你们认可以给箅清帐、付清款了,为什么他们的欠条还在我手里,结帐是否应该有个清箅表,给付款是否要我出收条呢?这么简单道理都不董还当什么法官呢,连小学生都知道收钱应出收条的,让他把我出据的所有收据都拿出来吧!

  巩照鹏在2006年还在新疆交通大学任教,而在吉木乃县成立沙石料厂任法人代表、吉木乃县兴达水泥制品厂、任董事长,吉木乃县石汇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一年只去一两次,所有的事都是他的好朋友某书记给他办好,2007年某书记要调走,2006年就把沙厂停掉注销不干了、石汇石材有限公司卖掉不干了、2007年又把兴达水泥制品厂股份低价转让了。害怕某书记调走后他们就怕其他领导上来找麻烦。我们石汇公司两年多总产值达400多万元,矿山石料是自己打的,运费每立方80元,我的加工费每平方45元板材运费都各工地自巳装运,每立方石料要生产出4公分厚的工程板13平方工程扳卖给城建局每平方113元,大家可以箅一算有没有利润,谁把钱拿走了,我两口子在吉木乃不分白天黑夜生产,他们什么都不懂,只负责销售,最后某书记要调走了,库存约80万的工程板应该算谁的。公司的利润我一点也没拿到,都让吉木乃县政府官员拿走了。所以他们不敢把会计帐拿出,他们只有拿钱买通法官不能拿出帐出算。在2006年巩照新就讲:谁和他打官司都不想打盈,因为法院、检察院好多干部都是某书记提起来的。我投资30%的款,吉木乃县招商去的,本钱和利润都没拿到,就连我两口子的承包费工资也不应该得吗?

  我的案子拿到判决书后没有上诉,因为我怕他们又去中院走关糸,胡乱给我维持原判我只能到高院申诉去。我等上诉期过就申请再审,让中院立案庭审查,“一审判的是否不正确。”于2011年11月17曰下达了【2011】阿中民申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郑永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田院提审;

  二、 百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由此可见阿勒泰地区的法院不都向吉木乃县法院的副院长董洪旭、审判员主俊杰黑法官那样只为了钱,不管什么法不法,最高院离吉木乃县远的很,管不着他们,那知道阿勒泰中院对此案要提审,任为他们的判决有些问题,才让中院审监庭再审,在2012年6月25日已经开庭审理过,我只能等中院的判决书了,我忠心希望中院能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申诉人:郑永洪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注:下面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决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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