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优抚对象抚恤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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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法律分析:为贯彻***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去年已普遍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现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调整另一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法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的对象和原则 (一)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在一九八五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2)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3)“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二)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 (三)调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 (四)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 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 (五)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已经享受补助但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仍很困难的,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很困难尚未享受定补的,应给予定期补助;已经享受补助,收入较高,生活不困难的,可不再提高标准。调整后 的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月25元。 对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其他革命战争时期入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对既是革命伤残军人,又是在乡复员军人的对象,如所领伤残抚恤金额低于同一革命时期入伍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的,应适当给予补助,使其达到或略高于同一时期入伍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
二、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我国对于优抚对象进行抚恤补助的标准为: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是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490元。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事*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三、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原发放抚恤金标准已高于2022年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二、“三属”抚恤金
烈士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610元调整到476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128元调整到4291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693元调整到3814元;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859元调整到2962元;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发放标准2703元调整到2777元,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546元调整到2592元;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五、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六、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七、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八、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原护理费标准已高于2022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2022年1至9月份上述人员所提标的经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次性予以补发,10月份开始按调整的标准发放。
九、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
龙湾区征集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原标准37796(元/年),新标准44574(元/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为2020年入伍义务兵,2021年春季、秋季入伍义务兵。艰苦地区优待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温龙政发〔2020〕18号)执行。
四、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没段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
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枯态誉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闭明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
21850元和2055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优抚对象抚恤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优抚对象抚恤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