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农村骨灰堂建设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火葬场建设选址有什么相关法律吗
法律分析:一、《殡葬管理条例》中对殡仪馆的建设有相关的规定: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给出了殡仪馆建设选址的标准:
1、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4、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3.0.1 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0.3 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3.0.4 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二、农村公墓建设国家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没有确切规定。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好的做法
法律分析: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规范建设,严格管理、树立示范”的要求,充分体现“公益性、地方性、示范性”三个属性,用二年时间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全覆盖的建设任务。倡导先进的殡葬文化理念,形成良好的文明新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四、农村公墓建设国家有什么规定
农村公墓建设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2、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骨灰堂建设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农村骨灰堂建设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