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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祭祀与法律的关系(古代祭祀与法律的关系)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简述祭祀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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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浅谈法与宗教的关系1500字论文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 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 十诫 ,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二、祭祀和宗法制有什么关系

       法律分析:(一)夏代国家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产生不是与人类社会的产生同步发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公元前21世纪夏禹将王位传给其子夏启,以王位世袭制取代原来的部族推举制,标志着以夏后氏家天下为核心的夏代国家正式建立,而作为国家机器重要内容的法制体系也随之形成。 早在夏禹建立势力范围的过程中,即着手将其所辖统治区域划为“九州”,初步形成了夏后氏**的国土面积,并以各地宗族部落首领作为“九牧”而分别进行管理。夏代的法律具有习惯法性质,主要包括礼和刑两部分,具体表现为“夏礼”、“禹刑”及夏王发布的“王命”等法律形式。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从法律的形成途径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最初是在部族征服战争和祭祀礼仪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主要经历了“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等方式,因而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并且奠定了具有古代中国特色的先礼后刑、礼刑并用的法律传统。 2.从法律的基本性质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因而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化性质,直接影响到中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和法律传统的特色。因此,中国早期法律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各支家族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并且这种特色也成为后世历代法律相沿不衰的遗传基因。 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以家族宗族制度及其宗法血缘关系为社会基础。各级宗主贵族集团纷纷利用家族宗族组织及其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地方基层乡土社会的民间习惯法或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等方式,调处民事关系,解决矛盾纠纷,致使国家对于民事方面的私法建设有所让渡,其结果是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方面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作为私法性质的民事立法则相对比较滞后。

       法律依据:无

三、以(复仇议状)和(驳复仇议)为例,谈谈对中国礼与法关系的看法?

       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两大课题,在此我想作皮毛上的简析。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这是《说文解字》中关于礼的著名解释。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这些都是礼包容性的体现。 再论及“法”,照例要引《说文》中的另一个著名解释。“法”的古体为灋,“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着去之,从去。”对此句的解释向来有多种说法:一说认为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一说认为意为使罪者随水漂去,是一种很厉害的惩罚。但不管是哪种说法,都只是语源学上的浅显含义,不具有政治意义上的性质,而且与西方意义上的法有很大歧义。内中包含了不同民族历史进程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即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因此要正确理解法、以至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礼与法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首先让我们回到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中华民族的祖先从远古开始便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他们以血缘关系连接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组成氏族公社。他们一代代固化在一片土地上,安土重迁,血缘关系越来越牢固,而且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这一过程也是国家的形成过程,之后国家组织的发展,不过是统治者贵族的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日益制度化、法律化的反映。而且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的内中,其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一提到原始社会的首领,自然就想起尧、舜、禹,他们在多数人的意念中是大公无私、德高望重的化身。然而据史料记载,他们却是一个不如一个“民主”了,帝的权威在加速度膨胀。中国古代由大同之世逐渐走向君主专制。在这过渡中,产生于氏族祭祀过程中的礼也相应转变。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举行的仪式,随着氏族成员的贫富分化,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也就是控制了萌芽状态下的政治权利。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而且在这里礼法是合一的、难分的。以上是对礼与法起源的简述。 接着,我还想将中国古代的战争抽出来说说。古代所有关于上古社会的记载,都有大量的战争的描写,而且,描述中战争的激烈与频繁足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共工与颛顼之战,黄帝与炎帝、蚩尤之战,这些虽然出自上古神话、传说,毕竟不能看成是子虚乌有的编造。至于后来讨伐三苗及种种“夷夏之争”的记载,更可以说明上古时代战争的繁多。一定意义上说,战争在中国国家形成程序上是有其重要性的。在战争中,国家权力和族长制传统得到了强化,而这种国家组织的形成形态是中国特有的,它与希腊或罗马的形态截然不同。在这一层面上,国家权力严格说来并不表现为“驾驭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是赤裸裸的族姓之间的征服和统治。总之,我们视角中的最初的国家,与其说是驾驭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不如说是族姓统治的合法武力。这种合法武力在三代时就是刑。归结一句“刑起于兵”。总所周知,数千年来中国只有一种法律,那就是“刑律”,它构成一张包罗万象的大网,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只有事之大小,刑之重轻。所以对刑的探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中国古代法的探讨。古代文献中关于三代刑政的记载极多。《左传》上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了作刑的时间与原因。“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这是刑的起源与法的观念。 国家和法所由产生的途径是基于战争,就决定了法的社会功用,且中、西方法观念的根本差异也是基于此。中国没有形成西方宪法文明,就是因为中国根本没有宪法据以产生的政治土壤。国家与氏族部落之间的过渡知识连续、平滑的转化,两者融合、互渗,形成一种上对下的赤裸裸的统治,而法只是镇压的工具,且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刑。 对战争这一重要现象的讲述后,接着我想说说礼与法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礼与法的关系有所变迁。夏、商、周三代,主要是礼刑并举、互用。特别是西周时期,礼与刑是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礼主要是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使之制度化,以稳定权利的继承和财产分配的既定秩序;并规定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制度。而且礼主要实施于贵族内部,所以它通过教化、感染等方式来“禁于将然之前”,起预防作用。至于刑,则是惩治“已然”的犯罪,是事后的制裁。可以说礼主要属于道德范畴,而严重违礼就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即“出礼则入刑”。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的维护礼,且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西周以来法制的重要原则。按现代的逻辑,礼与法的合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到了春秋战国这一**之秋,各诸侯国为取得霸权,如果仅靠礼春风夏雨似的感化,是毫无成效的。因此符合各国急功近利要求的法家思想应运而生。倡导“法治”的法家的地位逐渐取代了倡导“礼治”的儒家。礼、德地位下降,法、刑上升,并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但法家的思想有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它一方面主张刑无等级,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专制权力,这是完全相反的两面。所以法家思想始终不免陷于自相矛盾之中,促成了其后生命的短暂。 到了秦朝时,这一矛盾愈加体现。由于法家通过国家来吞并社会,而社会对国家是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它只考虑政府,而不顾及社会这一巨大层面,当社会被逼到极端,会起来反抗国家,导致国家的“土崩”。秦朝二世而亡的出现,就是土崩的表现。但秦始皇对儒家思想的野蛮压制,虽然还不至于使儒家礼法思想消逝,但造成了儒家思想一定层面上的改变,为后来的礼法合流打定了基础。所以这时期礼与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家的中心化与儒家的边缘化。 礼法关系的大转变在于汉朝。汉初,统治者吸取秦垮台的教训,放松对社会的压迫,加之连年的战争后,社会民生凋敝,要巩固新政权,必须“予民休息”。所以,统治者采纳了黄老思想,推崇“无为而治”,认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道莫大于无为”。这一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此后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力大大提高,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思想。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把德与刑说成是阴阳的关系。并说“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即“德主刑辅”。这套思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完全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因而被汉武帝及后世采纳。到此,中国古代礼法关系最终确立,礼法完成了其统一。而后世虽然对礼法有不同的侧重点,但礼法合流的总趋势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变化。 阐述完礼、法及其关系后,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中国古代的刑罚是以酷烈和繁多为特点的,然而,让人吃惊的并不是其残酷野蛮,而在于,这种残酷野蛮竟然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与古代发达的道德哲学并行不悖。到底礼与法这一对看似矛盾的两方面是如何合流并长期共存的呢?我想这就涉及到一个较重要的课题--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 前面已提到,董仲舒促成了礼法的合流,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汉一朝。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重要时期,再次,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的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将先秦及三代的法律遗产重整为一幅完整的图画,最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就是所谓的“以礼入法”,道德的法律化。它不但在法律方面,而且在道德领域都有深远意义。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这里我想着重讲讲春秋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其实,道德的法律化并不是在汉朝才出现,追溯其渊源,早在夏、商、周三代已存在了其雏形。当然,对于像中国古代法这样完备、成熟,且有着漫长历史和丰富文化蕴含的法律体系来说,道德的法律化必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 再谈另一大课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以上已从道德意识方面进行了探讨,现在要把重点放在法律的一面。请看以下的一例: 阿张是朱四的妻子,现已过了八年,本来如果丈夫有疾病,也应该一如既往德对他。但现在丈夫无病无痛,阿张却嫌丈夫痴愚,要背弃丈夫。判词中说阿张违背礼义,判其“杖六十”。全篇判词未引法条,只就礼义予以申说。此案的依据为阿张有悖于礼义,法律就此不可能提供合适的细则,所以量刑的幅度就取决于道义愤怒的强烈程度,既由道德来决定。但我们不能据此而说法官无依法行事。因为,实际上法律应完全从属于道德,在运用法律时,应以道德为目标,法律必须有弹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这一判例,可看出在中国古代已懂得了以上的道理,法律与道德之间已有了交融,法律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更是基于道德基础上的。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受制于社会的文化传统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必定是中国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反映,而儒家文化则是提倡道德礼义的,也就是说中国法律的道德化从法律的一产生就开始了,其程度取决于儒家道德思想在社会统治思想中所占的份量。中国传统的法制思想“礼主刑辅”正是它的充分体现。 讲完道德、法律的互动关系后,中国古代礼、法、及其关系已基本呈现。但这只是表面层次上的说理,要做到完全理解礼与法,还要从中国古代各部法典以及判例入手。但理解古代礼与法,其更深层次上的目的在于“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虽然我们今天所谓法,当然有了不同于古代“法”字含义的新义。但在许多人的惯性思维中仍保留了类似于古代重刑轻民的思想,一看到法就联想起刑法。所以我们今天对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决非一些人所认为的无用,而是有更深远的意义。

四、祭祀和宗法制有什么关系

        推荐于 在商周时期尤是是西周宗法制最盛期,祭祀是国家两件最重要的头等大事之一,另一件是战争。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两件事在国家层面上,是必须由天下大宗即周天子来执行的,其余各个诸侯,除了有周天子特许授与征伐权的国家如鲁和齐之外,均不得擅自对外发起战争。在祭祀上,也只能在本诸侯国封内进行自己小宗视先的祭祀,而对国家太庙一级的祭祀权,则唯有周天子一人 这是宗法制规定下周天子所享有的特权之一。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简述祭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简述祭祀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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