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咨询县编办、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医院,他们再三推托搪塞,不承认我们的事业编没有了,后在社保局的证明下,才告知我们签订合同时编制已被取消了公安县祭祀。
疑问:1、国务院2002年有一个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公安县祭祀,事业单位不允许停薪留职,公安县政府于2003年也颁发过相关的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不得停薪留职,那么公安县卫生局是在什么法理环境和政策依据下于2005年与我们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的?有一名同志竟然是在2010年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居然还都是一签订终身?为什么?他们的动机是什么?
2、当年分流是为了减负公安县祭祀。可是自我们停薪留职后,医院快速招聘临时工顶替我们的岗位,也未向政府报告减少财政供养,那么,我们的分流,医院的负担和政府财政的负担有因此减轻吗?更象是腾笼换鸟的一场预谋!
3、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安县祭祀,取消编制应有法定的几种情形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为什么我们的编制被偷偷摸摸的去掉了十几年而我们却毫不知情?
4、既然我们的编制已经没了公安县祭祀,也不算是原单位职工了,为什么还让我们在原单位按事业编工资缴纳社保十多年,如此精心制造我们还是原单位正式事业编职工的假象是有什么用意?
申诉难点:1、我们向律师求助公安县祭祀,因为失编事件所涉行政部门太多,不肯受理我们的案件!
2、我们向各部位要求查询我们的人事档案、去编申报材料公安县祭祀,各部门互相串供,不肯提供!
3、我们向县政府提出申诉公安县祭祀,县政府不予受理!
4、我们向纪律监察委反应公安县祭祀,因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这样一纸合同公安县祭祀,侵权事实清晰,1、锁定了我们终身是原单位职工,不得与任何其他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剥夺了一个公民的劳动权;并且并不承担任何劳动保障义务,稀奇不稀奇?
2、既然不能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保障公安县祭祀,为什么还要制造员工在编在岗的假象?
3、机关事业编制实名制是2003年开始实施公安县祭祀,那我们2005年离开医院时就是有实名编制的,那我们的编制是什么时候以什么理由没有的?而财政并没有因此减少供养人数,那么我们的编制换成了谁的名字?是怎么换成功的?
我们依法要求彻查此事公安县祭祀,了解真相,解决我们的养老保障问题,还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就无路可走?无门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