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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监利县**大队城区中队(转载):监利县祭祀

我夏昌洪,出生于1960年11月14日,容城镇沿江路51号,于2010年9月7号上午10时左右,在半路堤加油站处被农用拖土车挂倒受伤,当时我骑一辆牌号为鄂D6X329新大洲摩托车,原价:7850.00元,有发票为证监利县祭祀。由于别人报警,120救护车把我抢救到现人民医院。由于我的伤情比较重,在医院病床上30多天不能行动,住院时间为231天。注:从事故至今一直没有任何警员通知我办理摩托车一事。

  其中,我在住院期间到过你中队,寻找我事故处理办案人员,刘新祥,他说摩托车在荆龙修配厂存放,当时我就会同保险公司员工我的车辆肇事方朱海平三人同行去刘新祥指定的荆龙修配厂,查找我的摩托车,结果没有找到监利县祭祀。我那摩托车前后配有两把加固防盗锁,防盗器,后备箱。注:后备箱里有一套修理工具,我家里的全部钥匙都放在后备箱里。

  其他财物,同时另有我家里一辆铃木王摩托车全套钥匙,前后加固防盗锁两把,均有票据为证监利县祭祀。

  我曾多次找到刘新祥警员交涉,联络,一直未果后,我找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一事,因没有车损实样证据,不受理赔偿监利县祭祀。并不承担此责任。

  在此后的日子里,我多次找你中队警员刘新祥协商,他总是推诿搪塞监利县祭祀。无结果的情况下你中队刘新祥身为人民公仆,你们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宗旨是什么?渎职,不作为,久拖不提。不为人民办实事,我作为一个受伤者,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失踪的摩托车到底该谁负责?因此:我强烈要求监利县**局**大队城区中队给我一个公平合理合法的明确的答复。请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否则,我将保留申述权利。

  (注:监利县祭祀我走访多次有人反映他们内部属于监守自盗)

  夏昌洪 13545669566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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