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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替罪羊”的无奈――福建闽清县森林火灾案的申冤报告:闽清县祭祀

申诉人就福建省闽清县塔庄镇秀环村“虎丘”山场森林火灾一案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闽清县祭祀。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2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在塔庄镇秀环村虎丘山场附近发生森林火灾,火灾面积1226亩,其中有林地954亩(包括经济林面积),经济损失245041元(不包括经济林损失)闽清县祭祀。申诉人因同日上午9点15分到9点34分在失火山场中“虎丘墓”处祭拜祖先时燃放过鞭炮,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申述人认为,闽清县公安局不仅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且篡改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偏听偏信。

   一、闽清县公安局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

   闽清县公安局将申述人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是其聘请的智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其中关于起火点与起火原因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闽清县公安局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虎丘墓左侧下边缘A点位置闽清县祭祀。根据申诉人的调查,大火是在虎丘墓所在的左边山脊后背燃起的,这一说法有当地村民黄顺水等十二名证人可以证明。然而,闽清县公安局并未对这十二名证人证言引起重视,也未对案件做进一步的调查,就径直作出起火点在虎丘墓附近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公平与不公正的;闽清县公安局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大火是申述人燃放的鞭炮飞入草丛引起的。那么闽清县公安局认定燃放过的鞭炮是火源的依据是什么?仅凭有限的证人证明“火都在虎丘墓的周边烧”就可以得出申诉人燃放鞭炮是起火原因的结论吗?显然,闽清县公安局的这一结论带有猜测成分。

   智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未得到认定,该鉴定意见书必然缺乏客观性闽清县祭祀。《司法鉴定意见书》歪曲事实,疑点重重:

   1、鉴定意见书中造假痕迹明显:

   证人黄从杰的证词提到“看见对面秀洋村上方的山场虎丘墓有火”,黄从伟的证词提到“第一眼看见火在虎丘墓周边烧” ,可当地的村民都知道,黄从杰和黄从伟所在的位置根本看不见虎丘墓,证词明显造假闽清县祭祀。

   虎丘墓所在山坡面的方向是东南偏东方向,而鉴定书竟然定位座北朝南方向,也是为了有利于鉴定结论闽清县祭祀。

   2、鉴定意见书中推理牵强、片面:

   鉴定意见书认为大约9时30分放完鞭炮后,经过初期10多分钟缓慢燃烧,也就是10点50分左右开始加强闽清县祭祀。根据黄营证词认为,在起火时间内,其所在的上山路口只看见了申诉人下山,以此来断定是申述人失火的。可是黄营证词中还提到在9时50分之前还看到一男一女上山,同时根据调查,上山路至少有四条,事实上,在虎丘墓120米范围内有十三座坟墓,离虎丘墓最近的一座墓仅67米,存在其他人当天上山扫墓的可能,无法排除其他人上山失火的可能。“并未发现有任何的农事和林事等用火迹象”,“由此可以推断……未发现其它任何用火迹象”,如此主观臆断的话竟然出现在鉴定书里。

  通篇鉴定意见书仅有证人证明“火都在虎丘墓的周边烧” ,而公安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过火山场位于虎丘山场半山腰上部,下半山没有被过火,虎丘墓刚好位于虎丘山场半山腰,虎丘山场已被大火烧过,只有虎丘墓没有过火闽清县祭祀。明白人一下就会想到,如果火是从虎丘墓起的,怎么可能只从虎丘墓往山上烧而几乎不往山下烧,火很显然是从山上往下烧到半山腰的。

   以上可以看出,智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起火时间不清、起火点不清、“虎丘墓”方位不清、山上祭墓人员不清、所依证据不清闽清县祭祀。

   二、闽清县公安局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违反闽清县祭祀了相关规定

   1、关于火灾事故认定,闽清县公安局仅于2009年12月1日做出一份《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对火灾烧毁的面积、经济损失及起火点和起火原因进行了认定闽清县祭祀。而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公安局制作的应该是《火灾事故认定书》。而时至今日,申述人仍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闽清县公安局以《鉴定结论通知书》代替《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2、闽清县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是根据智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制作的,在本案中闽清县公安局并未正式参与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活动,而把这些本职工作全权委托给了智立司法鉴定所,然而,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把上述活动委托司法鉴定所来做?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上述活动呢?《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做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闽清县祭祀。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上诉法律规定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活动应属闽清县公安局的工作职责,司法鉴定所也仅可以参与现场痕迹和物品的鉴定工作。

   3、智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超出了委托权限事项和鉴定对象,它不仅认定了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还超越权限认定系当事人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的闽清县祭祀。

   4、智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鉴定程序、原则,未全面、客观的分析本案证据,急于判明本案的起火点及起火原因,所作出的判断均系推断闽清县祭祀。

   三、闽清县法院片面采纳公诉机关的证据,对被告辩护人所提的证据完全不予采信,并允许公诉机关篡改证据闽清县祭祀。

   1、闽清县法院对被告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证据完全不予采信,特别是黄有财、黄顺清、陈巧明、黄裕崧、黄福杰、刘乃清、黄冬英、黄世平、黄声平、黄顺水十人出庭作证,其中六人直接证明火是从虎丘墓背后的山烧过来的,是从山顶往下烧的闽清县祭祀。如此多的证人证言,法庭仅用一句话“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竟然全都不采信,不做任何说明。难道会有这么多的证人冒着作假证的罪名去法庭作证。

   2、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竟然在审理过程中被多次篡改闽清县祭祀。如虎丘墓的朝向等这样关键的信息,最后连《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都被更改,其中关于认定系被告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的内容被删除,而该认定是检察机关当时对被告实施逮捕的唯一理由。如此做法公理何在,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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