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为什么法院明知错判会导致矛盾激化还要坚持错判?法院的威严是来源于公正判决,还是靠公安民警的强行维持得来的?外商犯罪,理应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难道因其是外商而置法律不顾?其中到底有何隐情,让人深思芜湖县祭祀。此事虽经安徽市场报记者报道,可至今相关责任法官一直没被追责。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第32条 【缓刑适用可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芜湖县祭祀,不得适用缓刑: (五) 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赔、无悔罪表现的; (八) 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3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芜湖县祭祀。”《刑法》399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