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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县法院:法官制造错案 为何逍遥法外?:芜湖县祭祀

被告人浙商张某仰仗自己是来芜湖县投资的外商,在庭审中对其打受害人的事实从未承认,并且拒绝赔偿任何损失芜湖县祭祀。很显然其不符合判缓刑的法定条件。然而为包庇外商,芜湖县法院却对其宣告了缓刑,从而使其逃避了法律应当有的惩处。宣判时,为保护张某的安全,竟然没让张出庭听判;同时为防止错判引起受害人家属情绪愤怒,遂调集了约30名公安民警以维持法庭秩序。后家属听到缓刑判决后,果然情绪愤怒,当庭与法官评理、有过激行为而后被判刑。浙商张某最终也因检察院抗诉被芜湖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实刑。

  试问:为什么法院明知错判会导致矛盾激化还要坚持错判?法院的威严是来源于公正判决,还是靠公安民警的强行维持得来的?外商犯罪,理应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难道因其是外商而置法律不顾?其中到底有何隐情,让人深思芜湖县祭祀。此事虽经安徽市场报记者报道,可至今相关责任法官一直没被追责。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第32条 【缓刑适用可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芜湖县祭祀,不得适用缓刑: (五) 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赔、无悔罪表现的; (八) 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3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芜湖县祭祀。”《刑法》399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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