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扶绥县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是如何枉法判决的:崇左市祭祀
我叫李佩珍,女,壮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崇左市祭祀。2010年我在扶绥县闽台商贸城购买了一间商铺,约定建筑面积30.5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8.67平方米,公摊面积11.89平方米,约定层高6米。交铺时,发现铺内安装有公共设备中央空调机、中央空调公共管道,占用商铺高度1.32米,为此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告到扶绥县人民法院,上诉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竟然无视《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把严重的侵权事实说成是履行合同约定。普通老百姓还能到哪里去寻求公平正义?这是我的铺面被安装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