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的报告
──请求人大、政协实施权力监督和民主监督
三、余姚市规划局违法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
2010年4月22日,规划局颁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是“老一中及周边区块拆迁项目”,拆迁户提起行政诉讼余姚市祭祀。
1、发改局批文的项目是“土地储备项目”,规划局擅自改为“拆迁项目”无依据余姚市祭祀。
2、用地性质定为“拆迁用地”余姚市祭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拆迁用地”根本找不到任何依据!
3、“临时拆迁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余姚市祭祀。
4、规划局辩称:“本项目用地是以划拨土地批准的”,然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需要先批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规划局故意隐匿该意见书,没有向法院提交,而在发改局的证据中却有这个“选项址意见书”,是“2010年3月9日”颁发的余姚市祭祀。可是,2010年3月9日前发改局根本没有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2010年3月24日)!拆迁户即提起对规划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诉讼。
5、规划局提供的申请表上,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内,有国土局副局长郑忠权签署的“同意”意见,而郑忠权却是本项目的负责人,这岂不是自己“同意”自己申报?不符合规定余姚市祭祀。还有,初审的日期是“2010年4月19日”,而本地块张贴的“拆迁红线图”却是“2010年3月9日”,程序颠倒,“同意办理”意见是“2010年04月”没有“日”期,不符合常理。
6、规划局提供的“红线图”竟是一份没有名称、内容、日期的线条纸余姚市祭祀,规划局辩称是复印的关系,那线条、印章都可以复印出来,而内容、日期的文字却复印不出来,拆迁户责问,你敢拿原件当场复印演示吗?欺诈群众、蒙骗法院到了何等地步!
7、《余姚市城区中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的老一中区块的用地性质是“R21”、“G14”余姚市祭祀,即住宅用地和公共绿地,而规划局竟核准“拆迁用地”,连自己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都不符合,还谎称“实施城市规划”!
四、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及下属土地储备中心滥用公权乱作为
国土局局长即是储备中心主任,同时就承担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责余姚市祭祀。然而,2010年4月2日,国土局请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是“根据2010年度中心城区拆迁任务要求和市第十四次地产市场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就收回老一中及周边区块的国有土地。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拆迁户提起行政复议。
1、国土局辩称:“余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要求收回老一中及周边区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余姚市祭祀,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能机关是国土局,只有国土局向政府请求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储备中心,后者只是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机构,并非行政执法部门!国土局申报收回土地的请示,政府批准后,国土局指令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岂能由土地储备中心申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由于余姚市政府(国土局)不能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宁波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延期30天!
2、国土局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主管机关余姚市祭祀,局长是主任,副局长是项目负责人,而申报老一中区块的项目根本就是乱搞!
2010年5月24日余姚市祭祀,在听证会上,土地储备中心讲“土地的最终用途尚未确定”,那没有土地用途,为何拆迁?怎么申报立项、规划?
4月22日申报拆迁许可,4月23日才制定“拆迁计划与方案”,5月19日才取得安置房证明,7月19日才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等行为都是倒置的!3月24日申报立项,没有具体的项目,没有相关的批文,而资金证明是3月29日的,并且所具日期同是3月24日的项目建议是根本没有经批准的,还出现3月9日的“选址意见书”余姚市祭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常设机构,连申报的项目、程序都会搞不清!4月23日的“拆迁计划与方案”,安置房“暂无小区名”,3月24日的项目建议书中竟有“北辰雅苑”的名称,作伪令人发指!
国土局副局长郑忠权作为项目负责人余姚市祭祀,又是主管单位领导,自己“同意”自己“收回国有土地划拨给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滥用权力乱作为!
3、肆意编造相关文件
无论是立项、规划、拆迁许可及拆迁计划与方案和收回土地批文中均未出现过的“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余姚市祭祀,在拆迁户行政复议后,8月9日余姚对宁波市政府的答复中仍未出现这二个文件,直到9月3日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出现,可想而知是作伪的,是长官8月31日发话“缺什么,补什么”的产物!至于伪造、胡编的申请函、项目建议书、选址意见书、安置房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委托拆迁协议、资金证明等等,都是胡作非为的东西!
五、阳明街道适用废止文件制定补偿安置办法余姚市祭祀,欺诈拆迁户,违法实施拆迁
2010年7月19日,阳明街道下发“老一中及周边区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同时具名的是“余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余姚市祭祀。对照其根据的三个政府文件,余政发〔2002〕88号、余政发〔2004〕2号是要修改的,余政办发〔2006〕39号是废止的!拆迁户即向政府提出请求撤销这个适用废止文件的“办法”,同时质疑阳明街道成立的“老一中及周边区块房屋拆迁指挥部”的合法性,因为阳明街道即非拆迁人,又非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根本不能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