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付建,男,1961年生,现年53岁,江苏省仪征市人,现住址:仪征市真州镇都会街84-1号,于2000年从仪征市塑料厂下岗至今仪征市祭祀。
申诉事由:2008年3月,仪征市房产管理局(现为仪征市城乡建设局)贴出拆迁公告,决定对沿江高等级公路北侧,大庆南路东侧、渡江路西侧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建筑群进行拆除,共计被拆迁户有130户左右仪征市祭祀。当时是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仪征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主体单位,委托扬州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上门进行逐户面谈,整个拆迁过程大概经历了6个月的时间,最后仅剩下4户未结束拆迁工作,我是其中一户。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和仪征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知何故突然停止拆迁工作。
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仪征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扬州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两男两女工作人员,一共仅上门和我谈了两次,且两次谈话均有工作人员在一旁记录仪征市祭祀。在面谈期间,我和该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从未发生过任何言语方面的冲突,而且双方商讨拆迁补偿条件时,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都没有出具过相关法律文件和政策依据。
我住的房屋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都会街84-1号,始建于1975年,房龄已38年,属砖瓦结构,墙壁是用黄泥做粘合材料砌成的空心砖墙,房顶是由水泥梁和红瓦构成,一排共4间,其中两间属于我所有,是1998年从仪征市房管局购得,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系房改房仪征市祭祀。
2008年,因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和仪征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我隔壁两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导致本来一排4间的房屋仅剩下2间,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性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使得原本就脆弱的房屋变得更加不安全仪征市祭祀。具体表现在:房屋内部的承重墙因另外两间被拆除而成为“外墙”墙体,从2008年至今一直裸露在外面;裸露的承重墙经过5年多的风吹雨打和日晒,墙体已经大面积开裂,石灰和黄泥不断脱落;正房后面的坯子已经倒塌;房顶的红瓦许多已经摇摇欲坠,一到下雨天,外面下大雨,家里下小雨,雨水通过墙壁的裂缝和房顶不断的涌进房间,时间一长,墙体和房顶的裂缝变得更加严重。整个房屋现在破败不堪,随时有倒塌的可能,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自来水管已于5年前拆迁时被挖断,现在用的是井水。以前拆除房屋遗留下来的砖头、黄泥和垃圾遍地都是,由于5年多来一直无人问津,房屋周围现已杂草丛生,路面已不成形且坑坑洼洼、难以行走,雨雪天气时更是苦不堪言。我的老母亲也居住在这里,她已经80岁高龄,患有严重的关节炎,一到阴雨下雪天关节就疼痛难忍,且腿脚很不灵便。她从2008年至今已在这恶劣的环境里生活了5年多,光是跟头就已经跌了二十多个,遇到下雨下雪走路就得注意,一不留神就会摔跤。频繁的摔跤使得本来就脆弱且疼痛的骨骼雪上加霜。而且自来水已断,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每天只能靠井水维持生活。这就是一位80岁高龄的老人的生活状况。难道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和仪征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会不知道我们目前的处境?他们当然知道,因为我们目前的处境是由他们一手造成的!我们在这里过着非人的生活,早已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
我从2012年9月开始,先找到了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由仪征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其他几家公司整合而来),要求按照原先规划进行拆迁,沟通商谈了几次,无果;之后,我找到了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信访办公室,经申诉,无果;然后,我找到了仪征市信访局,与工作人员谈话(有谈话记录),无果;后来,我找到了仪征市纪委,并向其递交了申诉材料(内含申诉书、照片等),纪委将材料转交于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信访办,几经等待,无果;最后,我将同样的申诉材料寄给了仪征市委书记程希和市长张震宇,10天后,城南社区主任下来调查了解情况,我如实陈述了当前的境况仪征市祭祀。社区主任说要写调查报告,然后向领导反馈。当时已是2012年12月底,我就继续等待消息,谁知转眼已经到了2013年5月,仍然没有任何消息,希望又一次落空,我对仪征市委市政府的信任又一次化为泡影。
我做了这么多加油,至今仍然没有任何结果仪征市祭祀。这让我想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职责仪征市祭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置百姓生命财产权于不顾
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原仪征城投公司、城发公司和恒源资产管理中心3家单位整合重组的国有企业仪征市祭祀。公司主要代表市政府运作滨江新城开发建设,完成政府指定的计划性城建工程;发包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公共设施和路、桥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城东新区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实施征地、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组织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开展城市建设投融资和对外招商合作等工作。既然是国有企业,理应代表政府的形象和百姓的利益,理应担负起完成拆迁安置的职责。可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年多来一直对遗留的拆迁问题不闻不问,还推卸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5条还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需要予以追究。”因此,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实属典型的不履行应尽职责,漠视百姓的生命财产权,且已经违反了《宪法》,依法需要予以追究。
2、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仪征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仪征市祭祀,公然违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次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有法定义务也有法定责任完成本次拆迁工作仪征市祭祀。将本来是一个整体的房屋硬生生的拆掉两间,剩下两间,导致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性遭到严重破坏,然后跟事不关己一样把被破坏了的房屋放在一边置之不理5年多。试问,这不是行政不作为是什么?仪征市人民政府作为县一级的地方政府,作为城乡建设局和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直接领导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保障百姓的生命财产权,可在我寄出申诉材料后直到现在5个月的时间里,其丝毫没有任何行动,也没有派人出面解决此事,而且在之前的4年半时间里也没有任何作为,仿佛此事与其无关,此为名副其实的行政不作为,真不知道如此无能政府能为百姓做点什么?《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需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加油为人民服务。”《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需要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和仪征市人民政府公然违抗《宪法》的上述规定,藐视国家根本大法,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理应受到严惩。
3、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的去向
据知情人士透露,本次拆迁工作的安置补偿资金是专款专用的,事先已做好预算,并且在实施拆迁前已经到位,130余户被拆迁户都有相应的安置补偿资金份额,也就是说,每一户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合理的补偿仪征市祭祀。仪征市城乡建设局和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剩下4户的拆迁工作久拖不决,除了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职责之外,是不是也有该笔款项不知所踪的可能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事情的性质就变得相当恶劣了,那就是彻彻底底、明目张胆地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和政策,置百姓的死活于不顾的强盗行径,是不可能被容忍的。希望城乡建设局和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要做出这种遭万人唾弃的事情。
4、十八大之后仪征市祭祀,政府官员的作风整顿
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以 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的第五代领导集体已经诞生仪征市祭祀。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官员的作风整顿问题,将其视为党和国家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 强调,要多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解决问题。改进作风,最终要落实到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使那些对群众感情真挚、深得群众拥护的干部,那些说话办事有灼见、有效率的干部,那些对上对下都实实在在、不玩虚招的干部,那些清正廉洁、公众形象好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使那些享乐思想严重、热衷于形式主义、严重脱离群众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凝聚党心民心。 把百姓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民生需求放在第一位,可见其体恤百姓之用心良苦。 还提倡幸福中国,让普通百姓的美好愿望得以实现,从而助推中国梦的实现。如果像我这样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百姓,连最起码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需求都得不到保障,还空谈什么执政为民和幸福中国?
我强烈要求仪征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仪征市人民政府出面说明此事,担负起应当担负的责任,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我所有的房屋按照原先的规划完成拆迁工作仪征市祭祀。
申诉人:张付建
2013年5月22日